幼兒園超收直接開罰 最重30萬元

教育部(簡立欣攝)

日前全國教師工會聯合會召開記者會公佈「全國幼教大體檢」結果,認爲現有罰則太低,無法產生嚇阻效果。教育部4日發出新聞稿指出,教育部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對幼兒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不正當行爲,罰鍰額度最高可處60萬元;若超收幼兒等重大違規行爲,罰鍰額度提高至最高30萬元,並得依行政罰法再予加重處罰,現行「先限期改善,再處罰鍰」的規定,也修正爲「罰鍰並命限期改善」。

教育部表示,此次修法重點包括:明定教保服務機構人員禁止任職的條件;明定教保服務機構人員不得對幼兒做的行爲,並提高其罰鍰額度;其他違規情形加重處罰;涉及損及幼兒和家長權益的重大違規行爲,先處以罰鍰再命限期改善等。草案預定11月底報行政院審議,再送立法院審查

教育部同時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讓兩法規範一致。首先,針對教保服務機構各類人員的消極資格,訂定相關規範及處理機制。參酌108年6月5日修正公佈的《教師法》,明定不得於教保機構任職的條件規定,包括視情節輕重分別有終身、1年至4年不得進用等規範,由認定委員會查證及認定管制期限等處理機制,以及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停職等具體規定,提供教保服務機構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循。

此外,現行教保服務機構若發生兒虐事件社政與教育主管機關調查認定權責並不一致,未來統一由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至於其他損害幼兒及家長權益情節重大的違規行爲,例如:超收幼兒情節重大、生師比例不符規定、知悉有不適任人員卻未依規處理、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未依規定收費與退費、規避檢查、進用未具資格的教保服務人員、借用教保資格證書等,罰鍰額度提高至最高30萬元,並得依行政罰法再予加重處罰。現行「先限期改善,再處罰鍰」的規定,修正爲「罰鍰並命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