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下山踩“瑕疵”石階受傷只能認栽?法院:景區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去年春節期間,成都一男子來到四川某風景區登山遊玩,在下山過程中,因踩到石板階梯凹陷處導致其失去平衡後跌落摔傷並傷殘,在與景區管理者幾經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後,該男子遂訴至法院要求景區管理者賠償損失。

近日,成都彭州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糾紛案件,並依法判決景區管理者賠償受傷男子各項損失費用共計47368.51元。

遊客登山

踩到石階凹陷摔傷,將景區訴至法院

2024年的春節期間,52歲的文某與親友一同前往某風景區,在售票處購票後他們便開始向山頂攀登。上山時,他們途經路上的一處石板階梯存在明顯凹陷,文某與朋友均小心通過。文某突然一聲大叫,原來他不注意踩中這處石階的凹陷處,整個人瞬間失去支撐向山坡下跌落數米才停下。同行親友見狀,立即上前查看其傷勢並聯系景區負責人員。經過醫護人員簡單處理傷口後,衆人合力將文某送往附近醫院。

文某經過醫生診斷爲:因摔傷導致雙腿存在不同程度的骨折,經過11日的住院治療後出院按醫囑休息了3個月,後經司法鑑定其傷殘等級爲十級。出院後,文某要求景區經營管理者——某文旅公司承擔一半的受傷損失,但文旅公司則認爲文某摔傷是自身原因造成,不同意賠償。雙方多次協商無果,文某遂將其訴至法院。

文某認爲,文旅公司作爲景區的經營管理者,負有景區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卻未對沿途山路鬆動的石板臺階進行修復或設置可手扶的欄杆,導致自己摔傷,屬於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傷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要求被告文旅公司賠償其醫療費、住院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7萬元的一半,即8.5萬餘元。

文旅公司則辯稱,公司早已在沿途山路設置了寫有“山高路陡,小心臺階”標語的安全警示標牌,並且每天安排專人巡邏,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原告摔傷是由於自己在下山過程中未注意安全導致,被告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爲。並且,登山活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險性,遊客在登山活動中應當具有基本的自我保護和注意安全義務,對危險也應當有一定的判斷和防範能力。因此被告認爲公司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

警示標識不足以達到安保要求 景區應擔責

法院審理後認爲,一方面,被告作爲經營場所的管理者,應盡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雖然被告抗辯已經在沿途山路設置了安全警示標誌,但從該警示標誌與石板臺階斷裂處的距離來看,該提醒並不能對下山遊客起到應有的警示作用,且被告未及時發現階梯破損並修復整改是導致原告受傷的原因之一,因此不能認爲文旅公司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原告作爲景區遊客在上山途中就已經經過事發地點,對事故地點的階梯現狀有一定了解,但在下山途中疏忽大意未仔細觀察導致踏入破損位置而受傷。若其下山過程中速度控制得當,能夠有效避免損害結果發生,原告自身的疏忽大意、未盡安全注意義務是導致其受傷的主要原因,故應對損害的發生負主要責任。

因此,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依法認定原告對自身損失自行承擔70%的責任,被告承擔30%的責任。另經審理後認定文某各項損失共計15萬餘元。

承辦法官馬丹介紹,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爲法定義務,但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若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法官提醒,商場、餐廳、景區等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僅僅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往往不足以達到安全保障要求。此外,登山、郊遊、露營等戶外活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參與者更應承擔起合理注意義務,採取必要防護措施,有效保護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避免遭受不應有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