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資產開發!政院修法鬆綁臺鐵設置條例 盼償1700億債務

政院修法鬆綁臺鐵設置條例 。(本報資料照片)

臺鐵公司化後,「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承接原臺灣鐵路管理局債務計1699.1億元,行政院會今通過「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修正草案,爲資產開發、處分及收益,並以多元方式循序創造現金流收入,確保基金財務之自償,預計修法可清償將近1700億的債務。

行政院會今通過「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0條、第23條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括交通部鐵道局成立償債基金、基金資產不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限制,以及基金資產經指定爲古蹟或登錄爲歷建,其定着土地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辦理容積移轉,修正條文自公佈日施行。草案將送交立法院審議。

交通部鐵道局主秘陳慧君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說明,由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今年起轉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過去因爲配合政策所累積的歷史債務1699.1億元由政府負擔,目前債務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10條第1項規定,臺鐵既存之短期債務由政府移撥適足資產設立基金承接。

陳慧君說,修法前透過經營分潤、有償撥用、土地租金的預計收益爲288.85億元,但修法後,加上容積標讓售收入達955.99億元、房地標讓售收入518.07億元,一共創造1762.91億元收益來源,可清償將近1700億的債務。

陳慧君指出,透過本次修法,在兼顧文化資產保存下,基金資產增加開發、處分、收益的彈性,有助多元方式創造現金流入,加速清償債務,降低利息負擔。

交通部長李孟諺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解釋,臺鐵歷史留下的債務,移撥過來基金,土地將來處分、活化所得到的收益,歷史債務由政府承接,臺鐵經營的負債從0開始,將來比照其他土地可以容積移轉,原本被公告歷史或古蹟的土地,古蹟還是得到保護,但這透過容積移轉的方式有收益可以償還債務,與目前的臺鐵經營、票價調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