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大亨協助朱國榮逃亡「只」判1年2月 檢提上訴:聲請沒收5千萬遊艇

國寶集團創辦人朱國榮棄保潛逃,「遊艇大亨」周哲男被控協助朱逃亡,判刑1年2月。檢察總長邢泰釗認爲,法官量刑過輕,與臺北地檢署開會後,北檢今提上訴,另下令臺北地檢署追查供逃亡用遊艇的去向,並聲請沒收約臺幣5千多萬元的175萬美元的遊艇。

朱國榮涉及多個炒股、內線交易案,案件審理中棄保潛逃,棄保金額高達5億1700萬元,朱的未扣案犯罪所得亦超過2億元,且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6年確定,最高檢認爲,朱的犯罪情節相當巨大。

最高檢今天表示,周哲男協助朱國榮逃亡海外,使朱可在國外持續享有鉅額犯罪所得、逍遙法外,周的行爲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法條爲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犯行已嚴重影響司法威信,並且公然挑戰國家公權力。

最高檢說,依臺北地院判決,雖認定周哲男使朱國榮所涉案件審理、執行均受妨害,但朱迄今行方不明,理應從重評價,不過,法官卻只判處周1年2月,刑度過輕,臺北地檢署已於今天提起上訴。

最高檢上月25日就一審判決結果邀集臺北地檢署共同研議,決定就案件適用法律有疑義且量刑過輕部分提出上訴。

最高檢還說,周哲男搭載朱國榮潛逃所搭乘的遊艇,是案發前以175萬美元所購置,搭載朱國榮逃亡菲律賓後,遊艇即駛至蘇比克灣委託出售,遊艇顯然是犯罪工具,也命臺北地檢署分案查明犯罪工具的流向,並依法向法院聲請扣押、沒收或追徵遊艇價額。

朱國榮棄保潛逃案檢方起訴協助朱的逃亡共犯10人,法院上月16日除判周哲男有期徒刑1年2月外,其餘被告鍾明華判刑1年,鍾佳融判刑10月,鍾佳汶判刑10月,夏本傑判刑6月,林鬱芬判刑6月,陳泰壽判刑10月,蔡宜伶、陳瑋䆁、曾子育3人獲判無罪。

提供朱國榮逃亡的遊艇。圖/最高檢察署提供

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提供朱國榮逃亡的遊艇。圖/最高檢察署提供

「遊艇大亨」周哲男。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