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幣代理商套現涉賭,遊戲運營方是否該擔責?
來源:財經雜誌
東方博雅公司德州撲克遊戲涉賭案重審。檢方堅持此前的公訴意見,認爲構成開設賭場罪;辯護人則繼續作無罪辯護。
備受關注的德州撲克運營方涉賭一案又有新進展。
12月1日,深圳市東方博雅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東方博雅公司”)原董事長張偉等人涉賭一案,在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承德市中級法院”)重審一審開庭審理。
東方博雅公司是博雅德州撲克網遊的運營方。司法材料顯示,承德警方此前破獲的東方博雅公司涉賭一案,承德市中級法院已在2019年12月27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包括東方博雅公司原董事長張偉在內的27人構成開設賭場罪,張偉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其餘人員的量刑在有期徒刑三年到緩刑不等。
一審判決後,張偉不服,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河北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2021年6月22日,河北省高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的尚不清楚,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據《財經》E法瞭解,該案重審一審共持續兩天,法院未當庭宣判。檢方堅持原來的公訴意見,認爲張偉構成開設賭場罪;辯護人則繼續作無罪辯護。
該案的爭議焦點是:遊戲幣代理商在遊戲中進行遊戲幣回購和套現,東方博雅公司及張偉等遊戲運營方是否該爲此擔責?
檢方仍堅持指控,律師再作無罪辯護
德州撲克源自國外。這一撲克玩法和國內的“扎金花”類似,可以考驗玩家的博弈、計算、心態等全方位的綜合能力。玩家既要充分運用好自己的牌,還要用心去揣摩各個對手的牌。既不能因爲牌差,完全用虛張聲勢去嚇走對手,也不能因爲牌好就忘乎所以,暴露自己的底牌。這種玩法對於虛實的運用要求極高,契合了商戰中的很多場景,在商界一度成爲頗受歡迎的遊戲。
德州撲克在2010年左右進入中國。成立於2004年的東方博雅公司在2011年推出了博雅德州撲克遊戲,騰訊則推出天天德州撲克遊戲,並很快成爲現象級產品。
2018年5月,河北承德警方宣佈,因涉嫌開設賭場罪,東方博雅公司負責人、員工、渠道商及 幣商共27人被控制。幾乎與此同時,另一知名網遊企業——聯衆公司的棋牌事業部也因同一問題被警方調查。同年9月,騰訊宣佈下架天天德州撲克。其他德州撲克運營企業隨即紛紛“退出”。
司法材料顯示,承德警方破獲的東方博公司雅涉賭一案,承德市中級法院已在2019年12月27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包括東方博雅公司董事長張偉在內的27人構成開設賭場罪。
一審判決認定,2011年以來,東方博雅公司爲推廣其運營的博雅德州撲克遊戲,先後與網名爲“奇歡暢”的楊某緯所在的深圳奇歡暢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網名爲“MK"的廖某偉所在的武漢市弘恆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簽訂合作推廣協議。
“奇歡暢”和“MK”作爲“渠道商”,又發展了人數不等的下一層級幣商,渠道商、幣商爲牟取非法利益,先利用線上遊戲中設定的“遊戲房間”進行遊戲幣的高價賣出或低價買入,線下再通過支付寶、微信給付方式收取現金。渠道商、幣商、玩家通過這種“二人牌局”的形式銷售和回收遊戲幣從中賺取差價,形成了遊戲幣與人民幣的兌換渠道,吸引了大量參賭人員通過遊戲實施賭博行爲。遊戲平臺則通過遊戲規則設定,抽取一定數量的遊戲幣作爲“臺費”來消耗遊戲幣,以實現賺取利潤的目的。
一審判決認爲,張偉作爲東方博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在明知上述情況的前提下,確立了遊戲平臺與幣商間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利益一體的基本運營模式,並進行指揮、控制,進而認定東方博雅公司的運營模式非法、德州撲克遊戲平臺實質具有賭博網站性質。經鑑定,自2011年1月至2018年4月間,東方博雅德州撲克遊戲境內95個遊戲聯運及支付平臺實際收入9.42億餘元。
張偉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6月22日,河北省高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的尚不清楚,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歷經三年多時間,這一案件重回原點。
12月1日,在該案的重審中,檢方堅持此前的公訴意見,認爲張偉構成開設賭場罪。原因是張偉放任幣商在遊戲內進行遊戲幣回購和套現,與幣商形成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利益一體的基本運營模式,並進行指揮、控制。
張偉的辯護人繼續爲他作無罪辯護。辯護人認爲,博雅德州撲克遊戲運營模式合法,東方博雅公司或張偉並未利用遊戲平臺爲遊戲幣與人民幣兌換行爲提供便利,不應承擔代理商進行遊戲幣回購和套現的法律後果;東方博雅公司對套現行爲進行了監管和制止,窮盡了公司可以採取的監管手段,即便存在兌換行爲併產生了法律後果,也不應由張偉承擔。
遊戲幣代理商套現,運營方是否該擔責?
公開信息顯示,東方博雅公司的關聯公司博雅互動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博雅互動”,0434.HK)於2013在香港聯交所成功上市。
博雅互動方面稱,公司於2004年由張偉創立,是中國棋牌遊戲行業排名前列的開發商和運營商,打造了多款長久經典的網絡棋牌類遊戲,如博雅德州撲克、博雅鬥地主、博雅中國象棋、博雅四川麻將等。
如前所述,東方博雅公司德州撲克遊戲涉賭案的爭議核心在於:遊戲幣代理商在遊戲中進行遊戲幣回購和套現,東方博雅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張偉是否應該爲此擔責?
博雅互動的招股書還披露了公司的盈利模式:以免費策略吸引用戶進入,而公司的收益全部來自向玩家銷售遊戲虛擬物品,包括遊戲幣及其他虛擬物品。公司僅向玩家提供有限的免費遊戲幣,玩家可以根據需要另行購買。
有分析人士認爲,博雅互動在招股書中詳細披露了公司的盈利模式,公司最終成功上市,表明這一模式通過了專業機構和上市監管機構的審覈。
東方博雅公司德州撲克遊戲沒有獨立的App,也未建立專門的網站,玩家需要通過騰訊、新浪等95家聯運平臺進入遊戲。這一運營模式意味着東方博雅公司只提供遊戲技術服務。
司法材料顯示,與遊戲玩家完成遊戲幣套現過程的並不是東方博雅公司,而是遊戲幣的代理商及代理商層層發展的幣商。具體操作方式爲:幣商和玩家約定交易遊戲幣的數量,並通過微信或支付寶進行交易,之後在遊戲中約好房間一起進入,賣家只需要故意輸掉遊戲,就可以把約定好的遊戲幣轉到買家賬戶下。這一模式被稱作“二人牌局”。
東方博雅公司在2013年向當時文化部提交的國產網絡遊戲備案申請材料中載明,德州撲克遊戲一張檯面上少則2人,多則可以容納22人,而一般是2-10人蔘加。“二人牌局”並不是德州撲克遊戲特定的遊戲模式,而是遊戲運營過程中隨時可能出現的一種遊戲狀態,此種狀態是遊戲運營過程中偶然形成的,對於“二人牌局”狀態的是否出現、何時出現,東方博雅公司及張偉等公司負責人無法控制,更不可能通過無法預測、無法控制、隨時能出現的遊戲狀態去爲遊戲幣與人民幣兌換提供便利。
有網遊行業人士指出,包括東方博雅德州撲克在內的各款產品,“二人牌局”並非特定遊戲模式,也不是東方博雅爲實現遊戲幣回購和套現而專門設置,是遊戲動態狀態。但部分代理商、幣商利用了這些客觀技術,實施不法行爲。
上述網遊行業人士對《財經》E法表示,遊戲幣代理商在行業內早已存在。網絡遊戲興起初期,網絡支付方式尚不發達。絕大多數遊戲玩家並不能像現在一樣直接在聯運平臺上購買遊戲幣,主要是到便利店、網吧等線下場所購買遊戲點卡進行充值。便利店、網吧的遊戲點卡也均由代理商出售。隨着在線支付方式普及,線上直接購買成爲了遊戲幣的主要銷售渠道。在這種商業模式下,代理商原來鋪設的線下銷售點逐漸被替代,他們轉爲線上銷售遊戲幣。
司法資料顯示,東方博雅德州撲克遊戲也不例外。2013年之後,原始的線下銷售代理商爲了業務轉型,主動找到東方博雅公司尋求合作,進行線上代理銷售遊戲幣。東方博雅德州撲克事業部與這些“代理商”簽訂了《代理銷售協議》。東方博雅公司給予代理商一定的優惠,代理商再將遊戲幣銷售給玩家。東方博雅公司對這些代理商的銷售行爲予以規範,要求代理商僅能從事銷售遊戲幣的業務,禁止其在遊戲中回購遊戲幣。
平臺監管邊界存爭議
有網遊行業業內人士表示,代理商利用遊戲幣進行套現難以監控,即使是東方博雅公司這樣的運營方也無法控制,更不可能爲套現提供便利。
值得注意的是,東方博雅公司在德州撲克遊戲裡設置了提醒,明確禁止遊戲幣套現,但其是否真的盡到了平臺的監管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張偉等人構成開設賭場罪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張偉擔任董事長的東方博雅公司沒有有效起到平臺監管責任和抑制作用,放任代理商、幣商線下與玩家套現,最終出現賭博問題。
司法材料顯示,除了前述與代理商簽訂的協議中禁止套現,東方博雅公司對於遊戲幣問題制定了監管規則。比如,該公司在2012年12月23日製定的《網絡遊戲合規管理制度》中規定,本集團下各公司、部門或員工個人均需明確:用戶在遊戲中使用的遊戲幣、博雅幣等均爲遊戲道具,僅作爲增加遊戲體驗和趣味的工具,不具有任何財產性功能,只限於用戶本人在遊戲中使用;禁止在博雅網絡遊戲相關頁面登載任何利用網絡遊戲進行賭博活動的公告和提示信息;一經發現倒賣遊戲幣行爲,公司有權對該註冊用戶交易的遊戲幣作凍結或沒收處理等等。
根據東方博雅公司的記錄,針對德州撲克遊戲中游戲幣違規問題,2012 年至2018 年期間,公司對擾亂遊戲秩序、涉嫌詐騙、涉嫌盜號、發佈廣告、非法遊戲幣流入等行爲進行打擊處理,處理方式爲封號、扣除遊戲幣等。
有法律界專家表示,東方博雅公司雖然沒有建立獨立的網站或App,但也應該參照網絡平臺監管的通用規則承擔起平臺責任。但平臺的責任也應當與其監管手段、能力和收益相一致,遵循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不宜被無限放大。平臺該承擔起多大的責任,建立的監管措施能不能最大限度防止問題爆發,一直以來有很大爭議性。
張偉的一審、二審辯護人認爲,從技術層面看,東方博雅公司僅能監測到遊戲幣從一個賬戶到另一個賬戶的流轉,並不能辨別這種流轉對應的實際目的。因此,如果買賣雙方約好遊戲幣套現,約定“二人牌局”,這種情形難以被監測到。爲了杜絕可能涉嫌遊戲幣套現的情況出現,東方博雅公司採取了一系列的打擊措施,包括對異常遊戲幣流轉的遊戲ID採用直接封禁、扣幣、甚至報案等處理方式,但基於其監測手段和監測能力的有限性,以至於其所實施的打擊措施也具有很大侷限性。
張偉的辯護人還提出,綜合案件情況來看,東方博雅公司在與代理商的協議中已經明確,禁止回收遊戲幣,並約定,如果代理商出現回收遊戲幣的行爲,將採取封號、扣幣等打擊措施。這可以視爲公司已經窮盡了在其能力範圍內所能採取的必要措施,不能再強求其實施超出其能力範圍內的管理行爲。特別是張偉得知遊戲中有遊戲幣套現的情況,還主動安排報案。雖然最終出現了遊戲幣回購及遊戲幣套現問題,但這並不該視爲東方博雅公司及張偉的不作爲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