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半數顏損者曾遭就業歧視 勞動部:最高罰150萬

據陽光基金會最新「顏損者求職經驗調查」發現,超過半數的燒傷與顏損者在求職過程中,曾遇不友善的面試經驗。(陽光基金會提供/林良齊臺北傳真)

據陽光基金會最新「顏損者求職經驗調查」發現,超過半數的燒傷與顏損者在求職過程中,曾遇不友善的面試經驗,甚至有面試官要求顏損者揭示疤痕或胎記。勞動部官員表示,當求職人或受僱者在求職或提供勞動過程中,如果發現僱主有就業歧視的情況,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透過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針對個案事實加以認定。如果就業歧視成立,可以處罰30萬元至1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公佈姓名。

據統計,去年各式就業歧視累積開罰金額達920萬元,勞動部表示,爲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就業服務法》明定禁止性別、年齡、身心障礙、容貌等18項就業歧視。此外,《性別平等工作法》訂有「性別歧視禁止專章」、《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訂有「年齡歧視禁止專章」,禁止僱主因性別、年齡因素歧視求職者或受僱者,以保障勞工就業權益。

陽光基金會今年除了推出《職場臉部平權指引》外,也與餐飲集團合作,在全臺約354家門市推動「職場臉部平權服務計劃」。這項計劃不僅提供顏損朋友工作實習機會,幫助他們更好地融入社會。如今年原擔任長途客運司機的張先生,因罹患口腔癌,曾三度進行接受手術、放療和化療,去年手術後影響語言及吞嚥功能,外觀也留下明顯痕跡,公司因此認爲他無法再服務客人而辭退他,半年多來他試圖找新工作,都因同樣理由碰壁,希望透過餐飲集團實習,重建新生活。

陽光基金會執行長舒靜嫺分享,陽光14年來積極推動臉部平權,向社會傳達「不管顏面外觀如何,每個人都能應獲得自我實現的平等機會」 的理念,期待有越來越多的企業一起響應「職場臉部平權服務」計劃,讓顏損者在求職過程中不因外表而來的刻板印象或歧視而遭受限制。

爲解決聘僱雙方的不理解甚至焦慮、歧視行爲的發生,陽光基金會特地蒐集文獻與傷友經驗後,編撰「職場臉部平權行動指引」,讓僱主可以從招聘,到職場互動有所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