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車禍受傷,七旬老農獲賠上萬元誤工費
在家種田的農民被汽車撞傷,半年多無法下地幹活,要求賠償誤工費損失,會得到法院支持嗎?1月13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支持原告包括10800元誤工費在內的各種經濟損失合計25.8萬元,全部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73週歲的俞某雖然早過了退休年齡,但爲了生計,他仍然打理着家中的三畝多農田。因妻子王某患有精神二級殘疾,無勞動能力,俞某還需在農忙之餘照顧妻子的日常生活起居,日子過得很忙碌。
然而,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改變了這一切。2023年9月18日11時34分,俞某騎電動自行車搭乘妻子王某途經南通市新開南路某路段由南向東右轉彎時,陸某駕駛小轎車從俞某的左側突然拐過來。俞某避讓不及,兩車在路口發生猛烈碰撞,俞某和妻子王某倒在了地上,俞某陷入昏迷,被緊急送醫。所幸妻子王某隻是皮外傷,並無大礙。後經鑑定,俞某因交通事故致多發傷,其雙側多發肋骨骨折構成九級傷殘;其骨盆多發骨折行左髖臼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術後構成十級傷殘。俞某傷後需誤工期限180日,護理期限90日,營養期限60日。
後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責任認定:陸某駕駛機動車借道通行時,未讓所借車道內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因素,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俞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違法搭載乘員,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因素,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某不承擔責任。
爲索賠,俞某將陸某和陸某所駕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一起告到了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合計30萬餘元。
法庭上,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時俞某已年滿70週歲,家庭承包3畝多土地,僅能滿足日常生活所需,農作物的生長亦具有周期,不會因爲其受傷休息而減產,本案不應支持誤工費。同時,俞某配偶精神二級殘疾,能夠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基本需求,也尚未達60週歲,具有勞動能力,政府也對殘疾人具有政策性照顧,且俞某配偶還有子女贍養,不應支持被扶養人生活費。
俞某則辯稱,雖然自己已經70多歲,但仍能參加勞動。農作物的生長雖具有周期,但也需要投入人力,其受傷後無法從事農業生產,請求法院予以酌定誤工費損失。同時,俞某還認爲,其配偶系精神二級殘疾,無勞動能力,生活起居完全需他人照顧,國家的補助只能滿足治療病情所需,生活上仍需其扶養,本案應支持被扶養人生活費。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誤工費根據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俞某雖已年滿70週歲,但其所在家庭有農村承包土地,其事故前實際從事務農工作,事故必然導致收入減少,其主張誤工費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持。對於誤工標準,綜合考慮俞某事發時年齡、勞動能力以家庭承包土地面積、承包人員等情況,酌情支持每天60元。對於誤工期限,採信鑑定意見認可180天。
法院認爲,成年子女對父母具有贍養義務,夫妻之間具有相互扶養義務。本案中,俞某妻子王某系二級精神殘疾,應認定喪失勞動能力,其符合被扶養人條件。王某由俞某及成年子女共同扶養符合一般社會認知,且二人均具有扶養能力和條件,故對俞某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予以支持,但認定扶養人爲2人。考慮扶養人年齡因素並參考南通市人口預期平均壽命,據此認定該項損失爲38150.68元,該項損失計入殘疾賠償金,上述損失合計274779.35元。
因陸某駕駛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故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對俞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部分,因陸某駕駛機動車且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俞某駕駛非機動車且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故陸某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又因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且不超過保險限額,故該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賠付。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保險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法院認爲,俞某因該起交通事故受傷致使無法正常務農,同時也無法如事故前一般照料無勞動能力的妻子王某,損害後果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陸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通訊員 顧建兵 陳羽柔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嚴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