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國保補繳10年大限 小心權益受損
勞保局表示,10年補繳期限就是以「每月保險費的繳款期限」+10年,如2008年10、11月保險費,繳款期限爲2009年1月31日,10年的補繳期限就是2019年1月31日,超過該期限,保險費就不能補繳。其他各期以此類推,並非所有欠費逾2019年1月31日後即不得補繳,被保險人只要留意勞保局寄發的欠費繳款單,就可以知道保險費的最後補繳期限,因爲在每張欠費繳款單上,都有註明該張繳款單的10年最後補繳期限。
勞保局說,若超過10年欠費真的影響很大,無法補繳,不能列入國保年資;直接影響可請領的給付金額:老年年金不得擇優領取A式(A式金額至少3 628元),身心障礙年金無基本保障4872元。
勞保局舉例,如阿金爲國保被保險人,年滿65歲時納保年資有10年,保險費都按時繳,且沒有不得領取A式的情形,每個月可以領取4816元;若阿金從沒有繳過保險費,65歲時想補繳並申領老年年金,但有2個月的欠費已超過10年補繳期,只能補繳還沒逾10年期限的保險費計9年10個月,因有2個月欠費超過10年不能補繳不計年資,所以老年年金只能以B式計算,每個月只能領取2337元,只因爲2個月欠費超過10年不能補繳不計年資,1個月的給付金額就差2479元,1年就少領將近3萬元。
勞保局提醒,如果經濟困難一時無力繳費,可向勞保局申請分期繳納欠費,或拆成多張、以月爲單位之小額繳款單,分次計息補繳減輕負擔;國民年金保險費10年內都可以計息補繳,繳納後保險年資照樣累計,不會影響到給付權益。所以務必要把握10年的補繳期限,及早規劃補繳欠費,以確保自身給付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