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師偷偷給嬰兒飲用水添加安神藥物,被發現後起訴僱主索要工資

自從育嬰師史大姐開始照顧孩子,原本每夜都要驚醒數次的嬰兒,再未在夜間驚醒過。寶媽柯媛(化名)在無意間發現,史大姐的哄睡秘訣,竟與其餵給熟睡孩子的飲用水有關。在又一次發現育嬰師史大姐凌晨2點給熟睡的小寶喂水後,柯媛當場提出,要翻查史大姐的小包。在史大姐的小包裡,柯媛發現了一整瓶谷維素片。這種藥物成分,最終被在小寶當晚的飲用水中檢測了出來。

面對寶媽的質問,史大姐卻一口咬定,稱谷維素是因爲照顧小寶精神不佳,買給自己吃的。史大姐不僅不承認自己投放了藥物,還將柯媛一家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尚未支付的勞務費4620元。

每晚要醒來三四次的嬰兒不再夜啼

柯媛是一位“80後”寶媽。爲了照顧好剛出生幾個月的兒子小寶,柯媛通過某公司僱傭了育嬰師史大姐,並以每日308元的日薪,向其支付工資。

作爲住家育嬰師,史大姐的工作包括陪伴孩子睡覺、照顧小孩全天的起居生活等。雙方在簽訂的《某某公司居間協議書》中約定,史大姐在帶小孩的過程中,特別要注意安全。有意造成孩子不必要傷害的,由史大姐負責。如果史大姐造成的傷害、損害的財物超過了她的工資,史大姐必須承擔無限責任。

2022年7月,史大姐開始負責照顧小寶。在史大姐的照顧下,柯媛驚奇地發現,自己照顧時睡眠很淺、每晚都要醒來三四次的小寶,睡眠質量突然提高了。他可以一睡一整夜 ,基本不會在夜間醒來。

突然變得安靜的嬰兒,引發了柯媛作爲母親本能的不安。她經過多次觀察發現,史大姐有個習慣,那就是在每天凌晨2點鐘時,準時給熟睡的小寶喂水。明明孩子在熟睡,爲何史大姐卻要在這個時間無故喂水呢?2022年8月17日,在又一次看到史大姐在凌晨2點給小寶喂水後,柯媛直接問了出來。

當晚,史大姐的回答,更加加深了柯媛的顧慮。明明小寶一直在熟睡,史大姐卻向柯媛解釋,她喂水是因爲小寶在大哭。當晚,態度強硬的柯媛,翻查了史大姐的小包。在史大姐的小包中,柯媛發現了一瓶谷維素片。

公開資料顯示,谷維素片主要用於神經官能症、經前期緊張綜合徵、更年期綜合徵的鎮靜助眠。藥品的使用注意事項中強調, 孕婦、哺乳期婦女應在醫師指導下使用。兒童必須在醫生指導和成人監護下使用。

嬰兒飲用水中被檢測出谷維素

發現這瓶藥物後,柯媛立即選擇了報警。民警到場後,將小寶使用的保溫杯、奶瓶和谷維素片均帶到了派出所。由於谷維素片並不屬於毒品,不在公安機關司法檢測中心的檢測範圍之中。於是,在警方的建議和見證之下,2022年8月25日,柯媛、史大姐和某第三方檢測中心簽署了《委託書》,對當晚寶寶的飲用水進行了成分檢測。

9月13日,某公司出具了《測試報告》,報告顯示,檢測樣品中含有0.35mg/kg的谷維素。

對於這個結果,史大姐表示不能接受。在她看來,這個結論與檢測過程中的不規範操作息息相關。她指出,這家公司提取液體的流程並不規範。檢測人員使用了一個內含少量液體,來源不明的礦泉水瓶作爲了提取樣品的容器。她認爲,這樣不規範的提取方式,會導致送檢樣品受污染。這則《測試報告》無法證明,小寶當晚喝下的飲用水中,含有谷維素成分。

育嬰師起訴僱主索要勞務費

在史大姐的口中,事件呈現出來了另外一個版本。史大姐說,她私人物品中的谷維素,本是她因爲照顧小寶壓力過大出現失眠後,爲了保證工作狀態,給自己買的。小寶不再夜啼,是因爲她在向家政指導老師諮詢後,得到了有效的建議。指導老師告訴她,給孩子喂水有助於緩解孩子夜間的哭鬧。

2022年8月17日,史大姐在被孩子的哭鬧聲吵醒後,給孩子餵了水。誰知,卻被僱主柯媛指責爲給孩子喂藥。柯媛的無故報警,直接導致了史大姐無故被派出所留置了12個小時。8月18日,因爲柯媛的不滿,史大姐不得不從僱主家中搬離。

史大姐認爲,按照日薪308元計算,僱主一家目前還拖欠着她15天勞務費,共計4620元。因此,史大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柯媛向其支付勞務費4620元。

在訴訟過程中,寶媽柯媛提出反訴。寶媽一家認爲,史大姐作爲育嬰師,爲了能夠輕鬆工作,違背了職業道德,突破底線在嬰兒的飲用水中投放谷維素片,其行爲對孩子的神經發育造成了重大影響。因此,史大姐不僅不應收取勞務服務報酬,還應爲其造成的重大損害,賠償柯媛一家醫療費、營養費、律師費等一萬六千餘元。

法院:擅自給嬰兒餵食安神藥物嚴重違反人身安全保障義務

上海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史大姐在提供育嬰服務的過程中,是否給小寶的飲用水中加入了谷維素藥物。根據在案證據,柯媛一家在懷疑史大姐投放藥物後,立刻報了警。民警出警後對涉案水杯等進行了暫存。因此,涉案相關物證真實可信。但是,某檢測公司在提取樣品檢測過程中,程序存在不當,影響了《測試報告》的證明效果。

值得指出的是,本案所涉檢測並非司法鑑定,因此不應嚴格適用程序不當情況下的證據排除規則。檢測結果顯示,提取樣品確實含有了谷維素成分。在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僱主柯媛或檢測機構有誣告史大姐的必要。因此,檢測樣品受污染的可能性並不大。法院認爲,該《測試報告》仍具有一定的證明力。

根據民事證據蓋然性證明力認定原則,法院認爲,可認定史大姐在給小寶喂水時,在水中加入了谷維素藥物。育嬰師在缺乏必要性、合理性的情況下,未經寶媽同意,擅自給嬰兒餵食安神藥物的行爲,嚴重違反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人身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柯媛一家有理由拒絕履行支付服務費的合同義務。最終,經過綜合考量,法院判令,育嬰師史大姐,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寶媽一家醫療費、護理費、中介費、精神損失撫慰金等共計約一萬元。

(原標題爲《育嬰師偷偷給嬰兒飲用水添加安神藥物,被寶媽發現後竟起訴僱主索要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