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發現8個月工資未達上海最低工資標準!公司神回覆……

來源:上海法治報

一員工離職後,仔細翻看自己的工資條……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

竟有8個月的工資沒有達到上海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公司卻說:前一年給多了,自然下一年就少了!

員工不服,申請仲裁

結果會如何?

事件回顧

章女士在上海某家銀行工作了兩年多,在前段時間選擇離職。

離職後,她仔細查看了過去的工資條記錄,竟發現了一個令人震驚的問題:在她爲該銀行工作的兩年多時間裡,工資存在不正常的波動,尤其是在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這期間竟然有8個月的月收入沒有達到上海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隨後,章女士向銀行提出質疑並要求對方做出解釋。然而,銀行迴應稱——“前一年給章女士發高了工資,所以今年需要相應地降低一些。”

章女士明確對此表示不認可,並堅持要求銀行按照其實際應得的標準補足所有欠發的工資。

2024年8月,章女士申請勞動仲裁。經過一系列調查取證及審理過程後,仲裁委作出裁決:

支持章女士關於補足未達到最低工資標準部分的要求。不過,對於超出最低標準之外不足額支付的部分,則未予支持。

章女士不服,目前起訴至法院。

法律解析: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在本案例中,章女士與銀行簽訂了勞動合同,若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她的工資標準,然而,銀行在實際支付過程中未能遵守合同約定,導致章女士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這種行爲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此外,我國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國務院備案。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資規定》第三條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第五條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截至2024年,上海的最低工資標準爲:月最低工資標準爲269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爲24元。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本案例中,章女士的部分工資低於上海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這顯然違法。

最低工資標準的設立旨在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剋扣或降低。

綜合自申工社、勞動報《勞權週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