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特休未休之工資 應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於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服務滿一定期間後,僱主或事業單位應按員工在職年資給予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又勞工之特別休假,如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另依照勞動部函釋,僱主依規定發給之年度不休假加班費,應計入勞工保險之月投保薪資申報。投保單位於發給不休假加班費的當月,因而造成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變動時,即應計入當月的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
勞保局說明,勞(就)保之投保薪資系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爲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投保單位應按員工之月薪資總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等級金額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
如未覈實申報,勞保局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 溫馨提醒,投保薪資是計算勞(就)保各項保險給付的基礎,僱主或事業單位應依員工的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以維護員工權益,並避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