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物業退出後咋辦?太原物業管理新規讓業主當家做主
近期出臺的《太原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項目退出辦法(試行)》在太原物業管理領域引起廣泛關注,原物業退出後,新物業如何選聘,過渡期如何治理,業主能不能自治,市民關注的一系列問題,《辦法》都給出了詳細的規定。這些新規的實施,讓業主在物業管理中更有話語權,選聘物業服務人更自主、公平,小區管理更有序。
首次業主大會召開條件明確。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滿足以下任一條件,20%以上的業主就能向當地鄉鎮(街道)申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即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超50%;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自首個業主入住滿2年;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前90天。首次業主大會成立時,要表決是否續聘或解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讓業主在物業服務的起始階段就有更多話語權。
選聘物業服務人流程規範。選聘物業服務人需由業主共同決定,業主大會會議形式靈活,可集體討論或書面徵求意見,鼓勵業主大會通過市房產主管部門的電子投票系統進行互聯網表決,方便又高效。表決時,需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才能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人,充分保障大多數業主意願。
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有保障。業主大會會議由業委會或物管會組織,若因客觀原因未產生業委會(物管會)或委員人數不足,居(村)民委員會可在鄉鎮(街道)指導下代行職責,組織業主表決,確保業主大會會議順利召開。召開前,召集人要向鄉鎮(街道)和居(村)民委員會報告會議情況和議題,鄉鎮(街道)和居(村)民委員會會給予指導和協助,讓會議流程更規範。
選聘新物業服務人方式多樣。原物業服務人退出後,業主可共同決定業主自治,或通過協議、招投標方式選聘新物業服務人。若採用招投標,業委會(物管會)或屬地居(村)民委員會在鄉鎮(街道)指導下,依法依規操作。評標標準和方法要公示7天以上,業主有異議,招標人要記錄答覆。評標後出書面報告,推薦2至3名中標候選人,業主大會按相關規定從中標候選人中確定物業服務人。
應急管理措施兜底。原物業服務人退出,未實現業主自治或未選新物業服務人時,鄉鎮(街道)或居(村)民委員會可臨時指定物業服務人應急,期限不超1年,保障小區清潔、秩序維護等基本生活秩序,費用照實結算,由業主共擔。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依法承擔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工作。
協調解決機制和責任明確。物業服務人退出項目管理階段,無法解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鄉鎮(街道)組織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業主、業委會未經業主大會決定,不得擅自解聘、選聘物業服務人。若業主大會或業委會決定侵害業主權益,受侵害業主可請求法院撤銷。原物業服務人不履行交接、退出義務,鄉鎮(街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由鄉鎮(街道)指導業委會(物管會)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按規定程序交接退出的,縣(市、區)房產主管部門將其列入“黑榜”,3年內其管理的所有物業項目均不得參與國家、省、市的物業管理示範(優秀)項目評選活動。(賀娟芳)
來源:太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