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捕撈撞毀巡防艇賠650萬 陸船長獲輕判
大陸蔡姓漁船船長去年越界捕魚且衝撞海巡署的巡防艇,臺灣高等法院考量船東賠償新臺幣650萬元,將蔡男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7個月。(本報資料照片)
大陸福建蔡姓船長,去年9月越界捕魚且駕船衝撞海巡署的巡防艇,致船體毀壞而不堪使用,臺灣高等法院考量漁船的船東與海巡署成立和解,賠償新臺幣650萬元,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減低,日前審結駁回檢方上訴,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等2罪,判處蔡男有期徒刑7月,可易科罰金。本案可上訴。
53歲的蔡男,2023年9月25日駕駛「閩閩漁61212」漁船,搭載16名大陸船員,從福建省泉州市石獅市岸際出發,同年月29日駛入距新竹縣市外海西北方11浬處,進入我國公告的禁止水域內捕撈漁獲。
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二海巡隊巡防艇,發現大陸漁船進入我國禁止海域拖網捕魚,駛近準備依法登檢時,蔡男見狀,要求船上的船員將漁船船舷兩側都插滿鐵管,妨害海巡人員駕駛的巡防艇登檢。
蔡男還駕駛漁船衝撞巡防艇,用漁船舷側的鐵管磨擦、衝撞,造成巡防艇駕駛艙左側玻璃破裂變形、左舷破裂及船體欄杆變形,巡防艇船體因多處毀壞而不堪使用,但海巡人員最後仍完成登檢,並逮捕蔡姓船長、查扣相關證物。
檢方起訴後,新竹地院一審考量蔡男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漁船的船東就巡防艇毀壞部分已賠償650萬,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減低,因此將蔡依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罪判刑2月;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判刑6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7月,可易科罰金。
檢方認爲判太輕,提出上訴,主張蔡男駕漁船越界並非第一次,曾多次遭海巡署裁處行政罰鍰並驅離出境,但屢經查獲不思悔改,不斷侵擾,具有特別惡性,一審判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高院審理後認爲,蔡男一審判處的刑度,已經公平合理量刑,且直接受損害的海巡署並無異議,檢察官上訴並未舉出蔡男具有原判決以外應加重刑罰事由,上訴無理由應駁回,仍判判蔡男可易科罰金的7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