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女嫁臺男生子…離婚後心情差 二度縱火判刑5年10月
彰化縣越南籍阮姓女子因離婚後與前夫、兒子關係疏離,罹患憂鬱症、酗酒,她涉在去年間5月、11月間,分別在劉姓男友住處、汽車旅館內,點燃牀單等雜物,涉犯公共危險罪,一審判阮女6年徒刑,全案上訴二審後,上月底撤銷原判決,改判5年10月徒刑。
二審指出,阮女兩次犯行,其中第一次犯行是在去年5月間,被一審認定構成累犯而加重,不過阮女涉犯毀損罪是在去年8月才執行完畢,阮女犯行時間是在執行完畢前,此部分不構成累犯規定,撤銷一審判決,全案改判5年10月,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可上訴。
判決指出,阮女嫁來臺灣生育兩個孩子,疑因丈夫罹病期間她就離婚自行謀生,結識劉姓男子進而同居。2023年5月阮女在劉男住處點衣物、掛簾等易燃物品,燒燬房間而波及社區大廈其它住宅,幸好社區保全撥打119,劉男接獲通知趕回處理,消防隊員到場及時撲滅火勢,房屋主體結構未達喪失效用的程度。
阮女同年11月與劉男投宿汽車旅館,點燃牀單、棉被等易燃物品,旅館員工發現房間失火通知警消,員警到場查扣一個打火機。檢警調查火災發生原因,阮女辯稱要整理房間、打包衣物等物回家清潔,就和桌子等物品堆在一處,及她睡着了不知發生火災、她只有吸菸沒放火等。
一審審酌,阮女涉嫌縱火的兩起火災現場,都是阮女刻意堆置易燃物,持打火機放火而故意爲之,二起火災客觀上產生足以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的危險,阮女亦可得預見而仍執意爲之,阮女辯稱不慎失火,或稱僅爲燒燬他人物品的辯詞不可採,依公共危險罪,判刑6年。
一審指出,阮女與前夫離婚後、所育兩子滿20歲前,遲未辦理永久居留及歸化,居留許可已經逾期多時,與在臺親屬關係薄弱,偵審期間一再掛心越南父母,另從過去犯案紀錄,由侵害個人法益的輕微犯罪,發展到本案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放火重罪,顯已不適宜繼續在我國居留,依法並予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彰化縣越南籍阮姓女子去年間涉嫌二度縱火,臺中高分院判她5年10月徒刑。圖/本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