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豹甲車弊案二審 中興電工董座改判5年10月
雲豹甲車弊案二審宣判,臺中高分院改判中興電工公司董事長江義福有期徒刑5年10月,中興電工部分仍維持沒收20餘億元。(本報資料照片)
上市公司中興電工涉入雲豹甲車弊案,一審判中興電工董事長江義福有期徒刑6年6月,宣告沒收中興電工犯罪所得20億9916萬元。臺中高分院18日改判江義福5年10月,中興電工部分仍維持沒收20餘億元,其他涉案9人各改判10月至3年10月不等,部分可上訴。
雲豹八輪甲車是陸軍重要自制軍事武器,中興電工2012年取得雲豹甲車「動力底盤系統採購案」標案,並由億嶸、啓福公司擔任協力廠商。
江義福明知標案契約明訂不得使用大陸地區產品,卻由啓福負責人許清順向大陸購買「綜合液壓泵」、「S1轉向機」、「S2轉向機」等零件,並出具不實「產品及僱用人員證明書」,混充交貨,訛詐貨款20億9916萬元。
全案中檢2015年間偵結,起訴江義福等33人及9家公司;臺中地院在2021年間以江違反《證券交易法》、詐欺取財罪判6年6月,併科罰金3500萬元,其他人各判6月至4年2月不等。
經檢方及江義福等人上訴,二審改判江5年10月,理由是一審認定江涉犯《證券交易法》2次犯行,但二審認定僅爲1次犯行。
中興電工部分,二審認爲雲豹甲車是我國自主研發的指標性武器,中興電工違背國防自主精神,將商業利益凌駕於國家安全、國防自主及軍民生命之上,爲彰顯國防自主及契約精神,並要求其他參與軍工廠商遵守合約規範,維持一審沒收犯罪所得。
中興電工昨日指出,該公司參與雲豹甲車之承製,過程並未詐取不法獲利,對於此判決,將依法提起救濟、以維清白,至於20逾億元的法院判決沒入之相關損失,將於第2季財報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