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投票違公開規定 挨批爛理由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針對在監投票一事表示,監所,內投票不符《選罷法》的公開規定,遭國民黨批評「理由蠻爛的」。圖爲土城臺北看守所。(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本月裁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應先在臺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讓受刑人投票。國民黨立委吳怡玎26日赴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迴應,監內投票不符《選罷法》的公開規定,遭吳批評「理由蠻爛的」。
吳怡玎指出,放眼世界先進國家,針對監獄受刑人,不論在籍或不在籍,多采在監獄設置投票所或通訊投票,我國有各國相關經驗可參考,選務人員也有造冊,不難執行,若中選會同意受刑人投票,法務部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
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主要是看政策決定是否在監所設投開票所,因爲監獄實在太多人,不可能把人帶出去,法務部在行政上會盡力配合,提供場地、動線等。
不過,陳朝建指,出,我國選罷法規定,所有選舉須依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且要以公開方式,以共見共聞的方式,讓不特定人蔘與投票過程,開票也要公衆監督。
陳朝建認爲,矯正機關內設置投開票所,恐有違法律的公開投票、開票規定,最重要的是,公開舉行需有不特定人,能夠自由進出該場所參觀開票。
吳怡玎認爲中選會理由不僅爛又奇怪,她表示,現場可以直播、攝影,這些都可以克服,難道其他國家投票不公開嗎?至少還可以採用遠距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