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18年前學生控性騷...臺東校長不服遭解聘 高等行政法院做出判決

臺東古姓校長2018年突被18年前教過的女學生控訴,就學時期遭他強吻性騷,檢方以事證不足作出不起訴處分,但古男仍被停聘,雖事後經申覆成功,但回任教師不久又遭女方提告,縣府性平會改依性騷擾重啓調查,並予以解聘;古男不服,上訴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仍遭駁回。

2018年,古姓校長突然被27歲女子指控,2000年至2001年,古男擔任音樂老師期間,曾在管樂室強吻僅是國小高年級生的她,導致身心受創需就醫看診。古因此被停聘,雖事後終於申覆成功,但回任教師不久,再遭女方提告,臺東縣府性平會改依性騷擾重啓調查,並予以解聘。

古男感到委屈,頓時沒了退休金和工作,全家因聲譽受損,也陷入憂鬱低潮;當年有議員爲他打抱不平,指稱這案事隔18年,難以求證虛實,竟就此剝奪當事人工作權,並不公平。

古男認爲,本案應參照公務人員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自違失行爲終了之日起,逾10年者,應不予追究;但他不僅遭臺東縣府解聘,還規定1年內不得聘任教師,已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暨信賴保護等原則。

2021年臺東縣府性別平等委員會重啓調查,認定「該女學生國小5、6年級時,某日獨自到管樂室欲自主練習,請時任管樂社指導教師的古男協助開門,古趁二人獨處時,未經同意強吻對方。」性騷擾行爲屬實。

高高行調閱調查卷宗,女學生於警詢、偵訊及重啓調查報告中陳述,案發在例假日,當時她赴校自主練習,但發現管樂室門沒開,便向在校的古男借鑰匙;但古男並非將鑰匙借給他,而是一同前往管樂室,發生身體上接觸,包括親吻。

當下女學生既害怕又慌張,告知同爲管樂社員的好友「我剛剛被老師親了」;法院核與好友陳述內容相符。因此,認女學生友人作證陳述當非子虛,具有可信性,違反師生分際的性騷行爲,應可認定。

這起案件,臺東地檢署做出不起訴處分,認古男不涉犯刑法強制猥褻罪,雖事後女學生立刻向同社好友告知親吻一事,但細節付之闕如,無從覈對屬實與否,且「親」的方式及部位難以特定,無法驟認古男違反意願,強吻該女嘴脣及胸部;且縱有犯行,追訴時效已過,自應處分不起訴。

不過,不起訴處分書,僅就不起訴刑事案件部分,高高行斟酌,審理本案適用性平法及教師法規定,至於古男是否構成性騷擾,適用構成要件、證據法則、證明程度、行政程序及訴訟程序均與刑事法不同,不妨礙法院作性騷擾行爲認定。

高高行指出,「解聘」並非懲處,無懲處權時效或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或信賴保護原則等問題,且行政訴訟法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傳聞法則」規定,只要證據與待證事實,在客觀上具有關連性,且經合法調查,仍可作爲判斷依據的證據方法,具有證據能力。

高高行審酌,聘任古男爲教師的該校,重啓調查報告,認定性騷事實,並依聘約解聘,並無違法。駁回古男上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外觀。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