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須過戶財產 要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民衆,若贈與財產須辦理「移轉登記」(俗稱過戶),因須檢核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等文件才能移轉,即使贈與財產未超過免稅額、免課贈與稅,也要記得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人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若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現爲244萬元),須在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爲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未達贈與稅免稅額,雖可免申報,但實務上,若贈與財產須辦理過戶,例如不動產,因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在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須檢核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因此,縱使贈與他人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仍應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若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除補稅外,還要按覈定應納稅額處二倍以下罰款,但在未經檢舉及調查前,自動提出補報,就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