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立法或伴隨重大改革 消費稅改革需適時推進

證券時報記者 郭博昊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增值稅法三審將於今年12月份進行。受訪專家認爲,考慮到增值稅立法二三審間隔時間較長,或意味着在立法的同時伴隨着重大改革。稅率簡併、服務業出口免稅或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擴圍等方面均有優化空間。

此外,當前傳統“土地財政”模式難以爲繼,地方的財政收入更多依賴於稅收,受訪專家普遍認爲,需儘快健全地方稅體系。推動消費稅、房地產稅改革有利於補充地方稅收收入來源,完善地方稅收體系建設。但相關稅種立法影響面廣,需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推進。

增值稅立法或伴隨重大改革

增值稅是我國第一大稅種,在保證我國稅收收入穩定、提升財政治理能力方面發揮着至關重要的作用。財政部數據顯示,2023年全國增值稅收入69332億元,約佔全國稅收收入的38%。

近年來,我國增值稅經過數次改革,進一步簡化了稅制、減少了重複徵稅、降低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副教授孫鯤鵬在接受證券時報記者採訪時指出,當前,需要通過制度性安排繼續鞏固各類改革舉措帶來的積極成效,穩定市場預期、增強市場主體的信心,增值稅立法無疑將爲各類經營主體送上“定心丸”。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增值稅法第三次審議將於今年12月份進行。多位受訪專家認爲,考慮到三審與二審時間間隔一年有餘,或意味着在立法的同時伴隨着重大改革。對此,上海交通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樺宇向記者表示,如果僅是稅制平移,增值稅二審稿已比較完善,三審稿主要的關注點是“三檔稅率(6%、9%、13%)簡併爲兩檔”的改革是否納入,如果預估財政能力能夠承受的話,應該有較大概率通過。

但也有受訪專家持謹慎態度,“在現階段我國經濟增長面臨壓力,且財政、債務問題承壓等情況下,進一步簡併增值稅稅率,需要兼顧好財政收入、企業稅收負擔、徵管水平提升、產業結構調整等多方面因素,短期內推出增值稅稅率改革具有一定難度。”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副院長田志偉對記者說。

“相對於調整增值稅稅率,服務業出口免稅或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擴圍同樣值得關注。”田志偉向記者指出,在出口退稅負擔機制下,增值稅遵循消費地原則,即進口徵稅出口退稅,但是我國現階段的增值稅僅對貨物貿易實現消費地原則,對服務貿易僅用正列舉的方式在部分服務類型上實現,這不利於我國服務貿易發展,尤其不利於我國金融行業發展。

此外,在數字經濟深刻改變產業發展格局的今天,生產和消費的空間分離,按照現行生產地徵收增值稅的制度,數字經濟發展對我國區域間的稅源分佈造成的影響也需重視。“將數字經濟領域增值稅徵收和分成後移至消費環節,將有利於更加充分體現消費對經濟的貢獻,同時也有助於調動地方政府對消費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孫鯤鵬指出。

健全地方稅體系

消費稅改革需擇機而動

消費稅作爲國家調控消費行爲、引導產業結構升級、優化財政收入結構的重要工具,其改革動向與廣大消費者息息相關。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消費稅法被列入第一類項目,爲“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消費稅法(徵求意見稿)延續消費稅基本制度框架。但近些年消費稅法遲遲未提交審議,今年也未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法律案。

王樺宇認爲,消費稅改革的放緩有各方面原因,一是涉及稅收收入的中央和地方的分成調整;二是徵收環節後移後的稅收徵管技術配套;三是消費稅徵稅範圍、稅率等稅制要素的調整。

在孫鯤鵬看來,探索消費稅徵收環節後移並劃轉地方,有助於地方財政形成穩定的稅收來源,進一步體現消費的貢獻,有利於激勵地方做好消費培育、擴大內需。

同時,消費稅改革在健全地方稅體系、穩定地方稅源之餘,還將更好發揮調節消費的作用。孫鯤鵬認爲,可配合增值稅稅率簡併,調整消費稅徵收範圍和稅率,優化消費稅收入結構,進一步發揮好消費稅在調節消費、收入分配,以及引導綠色發展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田志偉也表示,應繼續優化消費稅稅目,對奢侈品、高檔消費品等非生活必需品適當提高消費稅,既可增加財政收入,也有利於縮小貧富差距。在此過程中,需要結合當前經濟發展情況,更新具有奢侈品屬性的商品稅目。

“至於何時推動消費稅改革和立法進程較爲適宜,需要充分考量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孫鯤鵬認爲。

房地產稅立法暫緩

方向未變

“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劃中,沒有提及房地產稅立法,房地產稅也未出現在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五年立法規劃中,房地產稅立法推進工作暫緩。”上海國家會計學院碩士生導師鍾世虎向記者表示,結合近期熱點城市密集出臺的樓市新政,國家對於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已向“去庫存”轉變,此時並非推動房地產稅立法工作的最佳時機。但暫緩房地產稅立法,並不意味着房地產稅立法方向發生改變。

“長期以來,房地產稅被視爲樓市調控的工具,甚至被視爲房地產行業的重大利空。”鍾世虎認爲,這其中存在着較大誤區,出臺房地產稅並非完全是爲調控房地產市場,更重要的是爲推動地方稅體系建設、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在田志偉看來,即便當前房地產市場環境發生了較大轉變,但房地產稅立法方向不需要調整,主要還是作爲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通過稅收來構建起城市公共服務供給模式,促使地方政府努力提高公共服務;而居民通過繳納房地產稅“換取”更好的公共服務。繳納率高、繳納水平高的城市,公共服務更好,不動產也能保值。

“真正需要注意的問題是房地產稅立法應該選在什麼時間節點推進。”田志偉認爲,應該考慮逐步推進而非一步到位。具體而言可以用流量換存量,如對新出讓的土地,規定新建住房必須繳納房地產稅,對使用年限到期的土地,選擇用徵收房地產稅的方式續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