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助理費512萬 判2年緩刑5年

南投縣議員吳瑞芳被控詐領助理費,臺中高分院更一審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公益捐150萬元。(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南投縣議員吳瑞芳被控詐領助理費512萬餘元,一審依貪污罪判4年6月、二審改判3年10月。臺中高分院更一審7月31日宣判,合議庭以吳在偵查中自白、一審繳回犯罪所得,與新竹市長高虹安、立委顏寬恆案不同,且吳已中風住院,屬重症病人需專人照顧等符合減刑條件,改判2年、緩刑5年、公益捐150萬元,仍可上訴。

吳瑞芳在2010年至2022年議員任內,雖聘僱劉姓助理,但僅按月付薪3000元及1萬5000元,但要求劉與林、羅2人等共3人提供個人基本資料、郵局帳戶存摺,佯聘3名公費助理向議會申請補助費,共詐領512萬多元。

吳坦承向南投縣議會虛僞申報及溢報薪資,並繳回不法所得。南投地院審酌她犯後已繳回款項、議員任內對地方公共建設及運作貢獻良多,酌予減刑,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4年6月;二審改判3年10月,經上訴最高法院發回,臺中高分院更一審昨宣判。

臺中高分院更一審合議庭指出,吳在偵查中即自白,繳回犯罪所得,且她因中風住院,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照護,依《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規定酌予減刑,並審酌她屬重症病人,應能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爲當,改判2年、緩刑5年、公益捐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