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也怕黑吃黑!「收簿集團」迴歸傳統面交諜對諜 手段全起底
爲從源頭阻斷詐騙集團洗錢管道,《洗錢防制法》5月修法增訂《人頭帳戶罪》,雖是採先行政、後司法的處罰模式,但也讓詐團取得人頭帳戶的難度大增。畫面僅示意。(圖:shutterstock / 達志)
彰化一名以江姓及賴姓男子爲首的收簿集團,日前涉犯販售人頭帳戶予詐騙集團,偷偷留下對方帳號,再立刻通知車手領款,讓詐團帳戶成爲警示帳戶無法使用,黑吃黑取得贓款。彰化地院審理,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判處江、賴2名主嫌4年4月徒刑,至於犯罪所得則發還被害人金額。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江男及賴男自2021年11月開始招募收簿集團幹部,四處蒐集人頭金融帳戶,並在臉書散佈求職或貸款等名義,吸引人頭金融帳戶提供者前來聯絡。不知情的民衆赴約見面後,詐團成員出言遊說,並以高額利潤要求對方提供申辦網路銀行、辦理新增約定轉賬帳戶;甚至爲了方便管理,竟強迫受害民衆暫時居住在汽車旅館或民宿。
至於主嫌江男,更一手扛起看管受害者本身住處的任務,期間所需的資金則由江、賴二人負責提供。透過以上手段,收簿集團販售4名人頭帳戶予詐騙集團,共計得手新臺幣42萬元,而詐團再以投資獲利的方式誆騙民衆匯款,約有44人受害者。
「我們雖然有將某帳戶資料提供給臺北地區的詐騙集團,但我們有留下他中國信託帳戶的附卡,發現帳戶有大量現金匯入後,就黑吃黑把錢領出來了。」對此,一名詐團成員坦承,人頭帳戶流入大量現金後,隨即將情況回報予其他成員,而他再依據主嫌江男的指示,撞壞人頭帳戶的網路銀行,讓帳號被鎖定後,詐騙集團因此無法使用帳戶,以利他們取得贓款。
彰化地院審理,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各判處江姓、賴姓主嫌4年4月徒刑,另5名成員則各處2年4月至3年6月有期徒刑,至於犯罪所得則發還被害人金額,共計沒收309萬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