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一男子非法狩獵國家保護動物,被刑拘!
入冬,正是候鳥遷徙的時節
也是非法狩獵的高發期
爲保護這些候鳥
雷州公安一直在行動
11月1日21時許,雷州市公安局森林大隊民警在紀家鎮海邊執行日常巡邏任務時,聽到附近傳來奇怪的鳥叫聲,民警立刻意識到是誘鳥播放器的聲音,隨後經進一步排查,在一荒廢魚塘附近發現存在非法張網狩獵現象。
森林大隊民警迅速聯合唐家派出所成立工作組,經連續兩天通宵蹲守,於11月4日清晨5時許,當場抓獲涉嫌非法狩獵的嫌疑人肖某江。同時繳獲其非法狩獵所得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紅角鴞1只(活體)、“三有”保護動物小云雀1只(活體)及狩獵的工具一批,包含撲鳥網兜、誘鳥播放器、裝鳥網袋、頭戴式照明燈等。
經訊問,嫌疑人肖某江對其涉嫌非法狩獵野生動物犯罪行爲供認不諱。目前,犯罪嫌疑人肖某江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什麼是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四十一條【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爲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來源:平安雷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