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麗善禁萊豬 檢出最高罰10萬

雲林縣衛生局修正食安管理條例,縣內豬肉品及加工品只要檢出瘦肉精就罰。 (周麗蘭攝)

明年1月1日美國萊豬開放進口,雲林縣衛生局修正食安管理條例已通過縣府法規會決議,縣議會預定近期召開臨時會審議,衛福部食安法規範安全容許標準,雲林縣版自治條例則規範只要檢出瘦肉精,即使未超過安全容許標準,也要開罰5萬至10萬元罰鍰。

保護縣民明訂罰則

衛生局長曾春美指出,考量縣民飲食習慣以豬肉及其內臟居多、瘦肉精殘留於豬隻內臟濃度、縣民暴露於瘦肉精風險評估,爲保護縣民,修正雲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第19條;第12條修正產品範圍爲豬「可食部位」;第19條明訂罰則。

曾春美說,食安法之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食品安全容許標準,縣內肉品若檢出乙型受體素含量超過安全容許標準依食安法辦理;檢出但未超過安全容許標準,處5萬元至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未逾安全標準也罰

雲林縣衛生局表示,我國2005年全面開放豬肉進口,惟進口豬肉及其產製品皆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含瘦肉精萊克多巴胺);今年8月中央宣佈明年1月1日起正式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之豬及以豬可食部位爲原料之產品,同時訂定豬肝、豬腎等可食部位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

雲林縣8年3任縣長都制定或修正自治條例杜絕瘦肉精肉品危害縣民健康,前縣長蘇治芬任內2012年5月制定「雲林縣肉品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當時她強調國人健康,堅決反對瘦肉精開放。

李進勇任內於2016年6月制定「雲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規範雲林縣食品業者所使用或販售的豬肉品及相關產製品不得含瘦肉精。

張麗善日前宣示爲臺灣豬肉留下一塊淨土,縣府法規會9月22日通過修正食安管理條例第12條、第19條,明確規範只要檢出就罰,衛生局正送縣議會排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