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臺人當豬仔最重關10.5年、罰2000萬 立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9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法。(示意圖/資料照/張鎧乙攝)
臺人遭誘騙前往國外工作卻淪爲豬仔遭囚禁凌虐的事件,近年來層出不窮,相關案件頻頻躍上媒體版面,但仍有不少人持續上當受騙,立法院今(9)日三讀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針對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若招募對象爲未成年,刑期將加重一半,最重可處10.5年。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境外招募犯罪組織罪」,意圖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從現行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上修爲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若遭詐民衆爲18歲以下未成年者,刑期將加重二分之一;另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若犯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以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刑期刑同樣加重二分之一。
三讀條文同時擴大沒收範圍,若犯上述罪行者,其參加、招募、資助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
此外,原訂「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爲公職候選人的相關規定,也在此次修法中修正爲「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就不得登記。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於三讀後發言表示,犯罪型態不斷推陳出新,尤其是去年讓國人深惡痛絕的,把國人騙到國外從事犯罪、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有被害人變成加害人的情況,這樣的情形非常可惡,絕對要嚴刑重罰,嚇阻犯罪行爲。
洪孟楷指出,跨國犯罪絕對不容姑息,呼籲政府部門也要遏阻網路詐騙管道,並透過跨國合作,破獲在國外的犯罪首腦,否則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從源頭管制纔是根本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