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褲妹搭板南線:感覺大腿被摩擦3次 「監視器畫面曝光」乘客無罪
▲李男否認犯行辯稱,他是位於小美背後並隔着她的大揹包,甚難接觸到對方大腿。(圖/資料照)
一名穿「真理褲」的女學生小美(化名)搭臺北捷運板南線,她指控,遭後方一名李姓男乘客三次用膝蓋摩擦大腿。但臺北地院法官認爲,車廂監視器未拍到檢方指控的犯行,小美是憑感覺陳述李用膝蓋碰觸,因此判李無罪。
判決指出,2018年5月4日下午,李男在忠孝復興站搭乘板南線往臺北車站方向。穿短褲的小美控訴,當天從市政府站上車要搭往忠孝新生站,途中遭被告用膝蓋摩擦右後側大腿三次,她第一次以爲捷運在晃,對方不是故意的就閃開;但第二次被告有跟她移動;第3次之後,她下車找站務人員報警,她並未回頭看到是否是被告用膝蓋碰她大腿,僅是用感受跟推測。
臺北地檢署認定,李男接連以左腳大腿、膝蓋處前曲碰觸小美右大腿後側肌膚隱私部位數次,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
▼小美控訴大腿被摩擦三次。(圖/示意照/翻攝librestock免費圖庫)
但李男否認犯行辯稱,他上車後站立處後方有放行李箱,所以未站立於行李箱前方拉環,他回頭看是怕行李箱碰到他,並非四處張望;且他是位於小美背後並隔着她的大揹包,甚難接觸到對方大腿。
李男說,另外,依照監視器畫面,從頭至尾都看得見他的腳跟,並沒有離開原位提起來;一般而言,腳部彎曲後會變得更短,更不可能碰到小美的大腿。
法官調閱車廂監視器影像,均未見被告以膝蓋摩擦小美右側大腿後側區域。法官表示,未能確認被告如有起訴書所載犯行,又小美是憑感覺陳述被告用膝蓋碰觸,且無其餘證據可供佐證,檢方所提證據,尚不足認定被告有以膝蓋碰觸小美大腿,而不能證明有性騷擾犯行,因此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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