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出手,百億“牛散”王孝安被罰 曾被稱爲最能踩準市場節奏的高手
證監會的一則處罰決定書,讓過往一直頗爲低調的“超級牛散”王孝安重回公衆視野。
近日,證監會發布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方士雄等)》(下稱 《決定書》)顯示,“方士雄”將開設的廣發證券信用戶、天風證券普通戶、天風證券信用戶,恆力期貨賬戶、國海良時期貨賬戶出借給王孝安使用。
對於上述行爲,證監會認爲,王孝安、方土雄借用、出借證券賬戶的行爲違反《證券法》、《期貨和衍生品法》,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對王孝安借用、方士雄出借證券賬戶的行爲給予警告,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對王孝安借用、方土雄出借期貨賬戶的行爲,給予警告,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這也是繼章建平之後,又一位因借用證券賬戶被證監會處罰的“牛散”。
王孝安曾是教師,80年代下海創辦東海潮實業集團,90年代進入金融市場,從期貨到A股,在資本叢林中叱吒風雲,其身家高達百億,被市場稱爲溫州股神、“超級牛散”。
超級牛散被處罰
王孝安此次被罰,源於借用他人證券和期貨賬戶。
《決定書》表示,經查明,王孝安、方士雄存在出借、借用證券賬戶從事交易,出借、借用期貨賬戶從事交易的行爲。
2019年5月17日-2023年3月27日期間,方士雄開立廣發證券普通戶、廣發證券信用戶、天風證券普通戶、天風證券信用戶。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27日期間,方士雄將上述證券賬戶出借給王孝安使用。
2021年6月23日—2023年8月9日,方士雄開立恆力期貨賬戶、國海良時期貨賬戶。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0月27日期間,方士雄將上述期貨賬戶出借給王孝安使用。
證監會認爲,王孝安、方士雄借用、出借證券賬戶的行爲違反《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情形;王孝安、方士雄借用、出借期貨賬戶的行爲違反《期貨和衍生品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所述情形。
對此,證監會決定,對王孝安借用、方士雄出借證券賬戶的行爲,依據《證券法》的規定,對王孝安、方士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對王孝安借用、方士雄出借期貨賬戶的行爲,依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的規定,對王孝安、方士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決定書》表示,對王孝安、方士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分別處以100萬元罰款的處罰。
時代週報記者發現,今年以來,王孝安不是第一位因爲借用證券賬戶被罰的“超級牛散”。
此前,章建平與其岳父因出借或借用他人證券賬戶,收到了來自證監會的頂格罰單。
具體來看,章建平因借用方德基的證券賬戶進行交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借用他人證券賬戶的行爲。而方德基則因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給章建平使用,同樣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因此,兩人均被證監會處以50萬元的頂格罰款。
被稱爲“節奏高手”的王孝安
A股藏龍臥虎,“牛散”層出不窮。但是一直屹立潮頭,且被冠以“超級牛散”的,爲數不多。章建平、葛衛東、王孝安是其中的佼佼者。而在這些“超級牛散”中,王孝安頗爲低調,也頗爲傳奇。
1966年,王孝安出生於溫州瑞安,畢業後在一家鄉鎮中學當教師。80年代末,他放棄“鐵飯碗”到杭州創立了東海潮實業集團,主要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資本運營與公司股權投資。很快,他就展露出投資天賦。
資本市場傳言,在投資圈有一條神奇的鄙視鏈,外匯、期貨、股票、基金、理財、銀行存款依次排開。王孝安開始就選擇高舉高打,直接進入了期貨市場。
據《證券市場週刊》報道,王孝安曾被傳言操縱橡膠期貨多頭淨賺了20億,後被證監會調查並列入黑名單。而後不久,他又在棉花的一波行情上賺得十幾億,成爲了當時溫州本地的“最牛期貨散戶”。
在A股市場上,王孝安同樣如魚得水。
2010年三季度,王孝安買入廣晟有色,2010年5月31日到2010年10月18日,廣晟有色股價漲幅超270%,這也是王孝安在A股市場的成名作之一。而後,王孝安留給市場最深的印象,就是精準。
2019年王孝安佈局芯片、2020年參與醫藥、2021年投資新能源、2023年買入AI。可以說,每一步都踩對了市場的熱點;市場的重要機會,王孝安都精準的捕獲到。因此,王孝也被外界稱爲最能踩準市場節奏的高手、短線高手、節奏高手。
王孝安的具體案例包括:如2019年三季度,買入聖邦股份,到2020年一季度退出,在此期間,聖邦股份股價大漲約220%。2020年二季度,王孝安買入佰仁醫療,2021年一季度賣出,此期間,佰仁醫療股價大漲約90%。
憑藉豐厚的投資回報率,王孝安也被市場稱爲溫州股神、超級牛散。而今超級牛散因爲借用賬戶被罰,重回公衆視野。
北京卓浩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明明向時代週報記者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如果出借賬戶被用於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爲,出借人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監管部門有權對違規賬戶採取限制交易的措施,暫停或終止其交易權限;出借人的違規行爲會被記錄在個人信用檔案中,影響未來的金融活動;如果出借賬戶被用於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導致其他投資者損失,出借人可能需要與實際操作者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甚至可能涉嫌構成操縱市場罪的共犯。
王明明表示,出借個人證券賬戶存在較高的法律風險,建議投資者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要出借個人證券賬戶給他人使用。
本文源自:時代週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