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原標題:證監會就《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爲進一步規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裁量,統一執法尺度,增強裁量公開性,實現裁量公正,證監會系統梳理近年行政處罰實踐、廣泛調研聽取各方意見建議、充分借鑑國內外成熟經驗,研究制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裁量基本規則》),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裁量基本規則》共二十六條,明確了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制定目的和依據、行政處罰裁量的定義、行使裁量權應當遵循的指導原則和裁量政策,規定了裁量階次和裁量情節,並對共同違法人的處罰規則、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規則、新舊法律適用、立體追責、行刑銜接等與行政處罰裁量相關的事項作出規定。

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證監會將認真研究各方反饋意見,進一步完善後按程序發佈實施。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爲了規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處罰裁量工作,統一執法尺度,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定義】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是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決定是否給予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裁度、衡量過程。

第三條【指導原則】行政處罰裁量應當以事實爲依據,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程度相當。

第四條【裁量政策】行政處罰裁量應當綜合考慮資本市場監管需要等因素,確保處罰必要、適當,並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和公衆合理期待。對同一時期類別、性質、情節相似的案件,處理結果應當基本均衡。

第五條【裁量階次】行政處罰裁量分爲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階次。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以下進行處罰,或者減少並處的處罰種類。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罰。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罰。一般處罰,是指除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外,不存在本規則規定的從輕或者從重處罰情形的,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以內,給予適中的處罰。

第六條【裁量階次劃分】對罰款有一定幅度的,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以內,根據違法行爲類型的性質、構成、特點等情況,一般按照以下百分比上下浮動10%的比例,劃分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階次:

(一)從輕處罰階次,在法定最低罰款金額以上(沒有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的除外)、法定最高罰款金額30%以下給予罰款;

(二)一般處罰階次,在法定最高罰款金額30%以上、60%以下給予罰款;

(三)從重處罰階次,在法定最高罰款金額60%以上、法定最高罰款金額以下給予罰款。

對依法應當採取證券、期貨市場禁入措施、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給予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罰款等行政處罰種類的,參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劃分裁量階次。

第七條【不予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

(一)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二)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超過行政處罰時效;

(四)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

第八條【免予處罰】違法主體消滅的,免予處罰。消滅的違法主體是單位的,違法行爲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繼續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九條【減輕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

(一)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消除違法行爲危害後果;

(二)受他人嚴重脅迫或者嚴重誘騙實施違法行爲;

(三)單位違法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案發前主動舉報單位違法行爲,並且積極配合查處;

(四)配合查處違法行爲有重大立功表現;(五)其他依法減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條【從輕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處罰:

(一)主動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爲;

(三)主動供述監管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爲;

(四)配合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

(五)其他依法從輕處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一)對資本市場秩序影響較小;

(二)對資本市場投資者、交易者權益損害較小;

(三)主觀過錯較小;

(四)如實陳述,積極配合查處;

(五)對違法事實沒有異議,簽署認錯認罰具結書;

(六)其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一條【從重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嚴重違反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影響資本市場秩序穩定,可能引發金融風險、嚴重危害金融安全;

(二)嚴重損害資本市場投資者、交易者權益,影響惡劣;

(三)違法行爲相關事項涉及當事人賄賂情形;

(四)毆打、圍攻、推搡、抓撓執法人員,造成執法人員人身損害,或者限制執法人員人身自由;

(五)毀損、僞造、篡改證據材料;

(六)轉移、變賣、毀損、隱藏被依法凍結、查封、扣押、封存的資金或涉案財產;

(七)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爲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次實施同一類型違法行爲;

(八)其他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違法持續時間長,涉及面廣,社會危害較大;

(二)主觀過錯較大;

(三)侮辱、謾罵執法人員;

(四)搶奪、毀損執法裝備及執法人員個人物品;

(五)搶奪、隱藏證據材料;

(六)未按照要求報送文件資料,且無正當理由;

(七)躲避推脫、拒不接受、無故離開等不配合執法人員詢問,或在詢問時故意提供虛假陳述、謊報案情;

(八)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當事人因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第二款第三項至第七項所涉行爲已被行政處罰的,該行爲不再作爲從重處罰情節。

第十二條【不同情形並存的適用】當事人同時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後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沒收違法所得】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

第十四條【共同違法人的處罰】兩個以上當事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爲的,應當將各當事人作爲一個整體,認定主觀過錯、違法行爲和違法所得。

第十五條【共同違法人分擔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認定構成共同違法,依法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的,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中明確各當事人承擔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金額。

第十六條【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單位實施違法行爲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從以下方面考慮該人員與案件認定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之間的關係,綜合分析認定:

(一)在違法行爲中所起的作用;

(二)職務及履行職責情況;

(三)知情程度;(四)知情後的態度;

(五)專業背景;

(六)其他影響責任認定的情節。

第十七條【一個違法行爲一次處罰】認定當事人有一個違法行爲的,給予一次行政處罰。認定當事人有多個違法行爲,均給予罰款的,罰款數額累計計算。

第十八條【一事不二罰款】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爲,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同一個違法行爲違反多個法律規範,均應當給予罰款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從舊兼從輕】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爲發生時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已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爲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二十條【跨越新舊法的法律適用】違法行爲始於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修改生效之前,終於修改生效之後的,適用新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主要負責人批准或者集體討論】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爲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適用本規則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本規則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適用的,應當經主要負責人批准或者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立體追責】對違法行爲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行爲同時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配合做好民事責任追究。依法不予處罰的,可以根據情節採取相應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通知自律組織依法採取紀律處分等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行刑銜接】違法行爲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時已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移送文書中應當寫明沒收違法所得、繳納罰款情況。違法行爲構成犯罪被判處罰金後,對該違法行爲還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不再給予罰款。違法行爲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監督指導】中國證監會對派出機構行使處罰權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十五條【釋義】本規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是指當事人受到他人威脅,迫於精神上的強制而實施違法行爲,或者受到引誘、欺騙,因被矇蔽而實施違法行爲。“受他人嚴重脅迫或者嚴重誘騙”是指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合法權益受到嚴重威脅,或者被引誘、欺騙而產生重大認識錯誤,導致違法行爲發生。“立功”是指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行爲或者提供查處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重大立功”是指檢舉、揭發他人重大違法犯罪行爲或者提供查處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

第二十六條【生效時間】本規則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