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妹捷運車廂遇鹹豬手 遭猥褻207秒狠抓狼爪報警

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於今年3月17日上午7時40分,在捷運紅樹林站內對一名甲女伸出狼爪。(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於今年3月17日上午7時40分,在捷運紅樹林站內對一名甲女伸出狼爪,先是在對方專注於手機時趁隙觸摸其臀部,甲女發覺後立刻閃躲,但李男竟變本加厲,持續違反對方意願進行猥褻行爲,長達207秒。事後,甲女果斷抓住李男的手,並請車內乘客協助報警將其依法送辦。經法院審理,依《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根據調查,事發當時李男見甲女站在車廂內低頭觀看手機,遂先靠近甲女右側,趁其不備伸手觸摸臀部。甲女察覺後立刻閃躲,豈料李男非但未收手,反而進一步靠近,連續多次伸手觸摸,時間長達3分多鐘。最終,甲女以右手抓住李男,並請求車內乘客協助報警。警方到場後調閱監視器畫面,掌握李男猥褻行爲的事實,將其逮捕。

法院指出,李男的行爲嚴重侵害甲女的性自主權,給對方心理造成極大陰影與創傷,應予以譴責。但考量李男於庭上坦承犯行,並與甲女達成和解,全數支付賠償金,且甲女也撤回刑事告訴。又考量李男擔任超商店員,經濟狀況不佳,依《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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