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開發捷運毗鄰土地」違憲 政院拍板修法
大衆捷運法規定政府可徵收軌道以外的毗鄰地區土地,用來進行土地開發,不過,卻被大法官認爲違憲。對此,行政院11日院會中拍板通過大衆捷運法修正草案,刪除違憲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往立院審議。
交通部新聞稿指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32號解釋,大衆捷運法第7條原規定允許主管機關爲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
交通部表示,檢討相關規定後,明訂捷運開發區不包含捷運站「毗鄰地區土地」,開發範圍劃定原則需要爲依區域計劃法、都市計劃法、建築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所需的用地;另外,明定辦理開發所需土地屬於大衆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須者,才得以徵收方式取得;參與開發之公有土地、所取得之不動產,得移轉予第三人所有之規定之法律授權。
交通部鐵道局副局長楊正君說明,修正草案包含依照大法官意見,刪除第7條中的「毗鄰地區」文字,而「捷運開發區」需要經過都市計劃法、區域計劃法,或建築法等相關法規來劃設。政府未來如果要取得捷運開發區的土地,需要經過有償撥用、區段徵收、協議價購等方式進行;草案中也新增規定,授權捷運開發區的不動產,可移轉至第三人。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這次大衆捷運法修正,除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32號解釋修正相關條文,以保障捷運周邊地區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另並同鐵路法的修正,建立我國軌道使用產品(包含使用於鐵路之材料、零組件、軟硬體設備等)檢測驗證制度,將有助提升國內軌道關鍵技術自主能力,促進軌道產業發展,同時確保運輸安全及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