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開發捷運毗鄰土地」違憲 政院拍板修法

政院蘇貞昌。(圖/記者李忠憲攝)

記者蔣婕妤臺北報導

大衆捷運規定政府可徵收軌道以外的毗鄰地區土地,用來進行土地開發,不過,卻被大法官認爲違憲。對此,行政院11日院會拍板通過大衆捷運修正草案,刪除違憲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往立院審議。

交通新聞稿指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32號解釋,大衆捷運法第7條原規定允許主管機關爲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

交通部表示,檢討相關規定後,明訂捷運開發區不包含捷運站「毗鄰地區土地」,開發範圍劃定原則需要爲依區域計劃法、都市計劃法、建築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所需用地;另外,明定辦理開發所需土地屬於大衆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須者,才得以徵收方式取得;參與開發之公有土地、所取得之不動產,得移轉予第三人所有之規定之法律授權。

交通部鐵道副局長楊正君說明,修正草案包含依照大法官意見,刪除第7條中的「毗鄰地區」文字,而「捷運開發區」需要經過都市計劃法、區域計劃法,或建築法等相關法規來劃設。政府未來如果要取得捷運開發區的土地,需要經過有償撥用、區段徵收、協議價購等方式進行;草案中也新增規定,授權捷運開發區的不動產,可移轉至第三人。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這次大衆捷運法修正,除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32號解釋修正相關條文,以保障捷運周邊地區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另並同鐵路法的修正,建立我國軌道使用產品(包含使用於鐵路之材料零組件、軟硬體設備等)檢測驗證制度,將有助提升國內軌道關鍵技術自主能力,促進軌道產業發展,同時確保運輸安全及服務品質

蘇貞昌強調,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