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碳費制度 應保護中小企業

國內徵收碳費制度即將在明年上路,初步以年排放量二點五萬公噸以上的電力業、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爲主,其中有一四一家上市櫃公司需要繳交碳費。工商團體憂慮徵收碳費可能衝擊到產業經營環境,有建議碳費費率不宜太高,甚至臺泥公司董座認爲欠缺臺版CBAM(碳邊境調整機制),會把基礎重工業搞垮。

徵收碳費的對象,雖說是以大型企業爲主;但令人擔心的是,在以大型企業爲中心廠商、中小企業爲衛星工廠的產業供應鏈體系下,中心廠商若將碳費經營成本轉嫁給外圍衛星工廠負擔,衛星工廠顧慮長期仰賴與中心廠商承攬業務的交易關係,因此被迫吸收生產成本增加的壓力,勢必壓縮到基層中小企業的生存空間。

日本政府爲達成淨零碳排的綠色社會環保目標,同時兼顧經濟發展的市場經營環境,日本公平會在二○二三年三月公佈「有關獨佔禁止法對實現綠色社會之事業活動指引方針」,強調大型企業的中心廠商藉由淨零碳排的政策名義,超出節能環保公益目的,強迫衛星工廠無法負擔成本之低廉對價或無償提供經濟利益等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構成濫用交易優勢地位之違法行爲。

該指引方針揭示中心廠商實施違法行爲類型爲:一、衛星工廠已設置有符合環保標準之碳排放量裝備,中心廠商仍強迫其購買指定之其他品牌裝備。二、中心廠商建置收集供應鏈碳排量的數據資料平臺,強迫衛星工廠無償提供數據資料,或拒絕其請求利用數據資料。三、中心廠商締約後,要求衛星工廠生產有減碳效果之新規格零件,因此增加零件研發及生產成本,卻拒絕衛星工廠請求重新議價。四、中心廠商要求衛星工廠使用符合環保標準的新型機械設備,在衛星工廠斥資購買相關機械設備後,中心廠商卻任意違約取消訂單,且拒絕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我國產業結構以中小企業居多,體質脆弱,普遍缺乏應變能力。是以,政府實施徵收碳費制度,同時應建置防範大型企業濫用交易優勢地位的法制措施,以維護中小企業市場經營環境。職司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權責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宜應參考日本綠色社會之事業活動指引方針,訂頒「事業因應環境永續適用公平交易法之規範說明」,明確揭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爲」的違法判斷標準,期能達到兼顧環境永續與經濟發展的雙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