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案臺塑前主管交保 法官曝理由「其他人都押了」
高齡88歲的臺塑集團前楊姓主管因已屆耄耋之齡、健康狀況不佳,且同案被告鄭文燦及其他共犯、證人皆羈押在案,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因此維持原先1000萬元交保裁定。記者陳恩惠/攝影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於桃園市長任內收賄,桃園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聲押禁見獲准。同案被告臺塑前主管楊兆麟二開羈押庭未通知檢察官,法官自行裁定以1000萬元交保,檢方氣炸抗告,桃園地院今第3度開羈押庭,法官認爲受賄者鄭文燦與其餘共犯、證人皆羈押在案,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因此維持原交保裁定,檢方是否三度提抗告仍待開會討論、研議。
桃園地院說明,雖然被告楊某否認涉犯不違背職務行爲行賄、詐欺取財等罪嫌,法官認爲依檢方聲請羈押理由書附表所列事證足以釋明被告的犯嫌重大。
至於被告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的行爲,及有逃亡之虞等羈押理由,就檢方聲請意旨,被告楊男仍有與受賄者的被告鄭文燦勾串,但鄭姓被告現已經本院才準羈押在案,依現狀除楊某外,本案主要共犯或證人多次偵訊且均羈押在案,實無從認吳某現在尚有勾串、滅證之虞。
針對檢方聲請尚有相關籤核文件未扣案,若不羈押恐有證據湮滅、僞造、變造的風險,但法官認爲,檢方歷經執行2次搜索後均未扣得相關文件,客觀上已無從認定該事證存在與否,且被告多年前已從與廖等人合開的土地開發公司中退股,也未有證據顯示相關籤核文件在楊手中,同時檢方於6月3日偵訊後未因此聲押,直到6月21日才聲押,若楊有湮滅罪證可能,這些證據自6月3日至同月21日間早已處理,更別說楊某多年前就退股未參與土地開發公司的經營,難認楊某現仍持有相關文件,而有滅證可能。
針對檢方聲請被告楊某經濟實力、人脈、有親友住居國外而有逃亡之虞,法官依卷證及楊過往社會經濟地位,及辯護律師承認楊於2011至2023年均有匯款至國外,就羈押法定理由應屬具備,但是否具有羈押必要性則另屬他事。
桃園地院也針對楊某尚無羈押必要性且可以其餘替代手段確保說明,依刑訴法規定,被告所涉的不違背職務受賄罪屬3年以下徒刑,被告聲請具保停押依法不得駁回,且楊某願以具保替代羈押,就沒押的必要了。
另被告現屆耄耋之齡,依被告就醫診斷、檢驗預約、用藥紀錄等資料,有持續在國內就醫的明顯需求,身體狀況顯然不佳,考量本件司法訴追公益性、採取羈押手段的必要性並衡酌比例原則,認若予相當金額具保,佐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強制處分,同時諭知被告及其辯護人,均不得對外透露偵查過程相關內容,被告亦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與同案聲請書所載的涉嫌共犯或證人接觸下,應足以具保作爲羈押的替代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