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涉貪 政商沆瀣一氣

鄭文燦因桃園市長任內土地重劃案涉貪,日昨遭聲押,法院裁定五百萬交保。依媒體報導,後續仍有多案具有爭議性。

土地開發變更,點石成金,不論都市計劃變更或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均涉及龐大利益。政商各取所需,雖屬必然,如何掌握分際,則需智慧判斷。

尤其隨着凍省及地方制度法的施行,地方政府權力大增,土地開發或變更之實質審議權歸地方。例如都市計劃農業區變更方式,行政院於民國八十一年函示,除特殊狀況外,應採區段徵收。之後土地徵收條例明定,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爲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爲住宅區、商業區者,應採區段徵收。但因區段徵收地主領回抵價地比例以百分之五十爲原則,而市地重劃的地主分回比例,依照平均地權條例,至少百分之五十五,故而地主常以各種理由要求改按市地重劃,雖須經地方都委會審議,但只是走個流程,完全取決於地方首長,鄭文燦案應是如此,內政部當然駁回。此案明文規定,鄭愚不可及。

至於非都市土地變更三十公頃以下,則授權地方政府審議;興辦事業計劃、環評及水保審議也在地方,審議規範的彈性空間,可讓政商沆瀣一氣,發揮得淋漓盡致。

殊不知,民國七十六年解除戒嚴後開放黨禁報禁,透過政黨、媒體及多元公民社會的監督,政府施政日趨透明化,縱使密室協商,隱匿一時,也終會被揭穿。可惜,政治人物及公務員很少參透,懷僥倖的心理。鄭文燦案如非桃園市政黨輪替,檢方能否順利取證,不無疑義。

對鄭文燦案,賴總統表示,不分黨派、不問何人,只要涉及非法,檢調都應查辦、毋枉毋縱。說得真好,可是賴總統嚴予責人、寬予律己,小如堅定捍衛萬里老家違建,大如基於個人臺獨信念,身爲總統既不遵守中華民國憲法,又鼓動人民包圍國會,且發表「新兩國論」,不惜升高兩岸危機。

鄭文燦案不論最終結果如何,個人政治生命恐已結束,影響有限。賴總統則不然,身系二千三百萬黎民百姓。只爲個人執念,又何曾胸懷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