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19日擬通過娛樂稅修法 地方可視產業需求停徵

政院19日預計將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6大課稅項目的上限稅率減半,並開放地方政府可視產業發展需要、衡酌財政狀況等,停徵演唱會、電影等藝文活動,以及職籃、職棒等競技比賽的娛樂稅。(本報資料照片)

行政院19日預計將通過財政部提出的《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6大課稅項目的上限稅率減半,並開放地方政府可視產業發展需要、衡酌財政狀況等,停徵演唱會、電影等藝文活動,以及職籃、職棒等競技比賽的娛樂稅,停徵應定明實施期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財政部日前預告修正《娛樂稅法》部分條文草案,考量娛樂稅爲地方稅,是地方自治重要財源,稅收全部挹注地方建設及發展,但爲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並配合經濟環境變遷及娛樂消費行爲改變,在兼顧地方政府發展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的需要下,授權地方政府得予減稅、停徵部分項目,因此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根據條文草案規定,電影徵稅將由現行最高60%、國片最高不得超過30%,改爲最高不得超過15%;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由現行最高不超過30%,改爲最高不得超過15%。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由現行最高不得超過5%,改爲最高不得超過2%。各種競技比賽,由最高不得超過10%,改爲最高不得超過5%;舞廳或舞場,由現行的最高不超過100%,改爲最高不得超過50%;高爾夫球場部分,仍維持最高不得超過20%。另有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25%。

另外,草案也將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需要、特定政策目的及衡酌財政狀況,停徵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的娛樂稅,停徵應定明實施期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爲限,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