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防長照機構削價競爭 長照服務使用者需部分負擔服務費
行政院會1日通過衛福部所提的《長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藉此落實長照服務給付的公平性及效率性,加速長照服務資源布建,培育長照專業人才。草案重點分爲8大項,其一是規定長照服務使用者應自行負擔部分服務費用給長照特約單位,而未避免長照服務單位削價競爭,草案中也增訂相關罰則。
衛福部指出,鑑於需長照的失能人口持續成長,爲促進相關資源發展,滿足失能者多元長照需求,他們自2018年起推動「長照給付支付制度」與「長照服務提供者特約機制」;另基於長照資源合理利用原則,並考量長照服務給付的公平性及效率,於是擬定《長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衛福部表示,基於長照資源合理利用原則,長照給付支付制度提升長照服務費用支付價格,且藉由《長照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能落實長照服務給付的公平性及效率性,加速長照服務資源布建,培育長照專業人才,強化失能者權益保障及提升長照服務品質。
詳細草案重點如下:
第一,增列經濟主管機關權責事項:以經濟部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長照輔助器材、產品開發的規劃等相關事項。
第二,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爲確保長照服務品質,明定長照特約單位應向長照服務使用者,收取應自行負擔部分的服務費用,避免長照服務單位削價競爭,並增訂罰則。
第三,長照特約及給支付制度法制化:配合衛福部自2018年起推動長照給支付制度及長照服務提供者特約機制,將原訂定「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照特約簽訂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授權法制化。
第四,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增列設有長照相關科系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爲住宿式長照機構的設置主體,排除適用設立長照服務機構法人的規定,藉以培育長照人才,以達訓用合一及促進長照資源發展之目的。
第五,未立案長照機構查覈:參考《老人福利法》修正納入未立案機構的查覈及罰則,明定主管機關應派員進入未經許可設立從事長照服務場所檢查,受檢查者應予配合檢查及個案轉介與安置的義務。
第六,長照人員爲業務不實記載的罰則及服務品質確保:長照機構應確實監督其所屬長照人員,不得以不正當行爲或虛僞的記載,虛浮報長照服務費用;另增列長照機構評鑑不合格者,於其改善完成前,不得增加服務對象之規定。
第七,長照人員未登錄或未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提供長照服務的罰則:長照機構使未登錄或未報經同意的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之罰責,明確其違規行爲處罰樣態。
第八,依原適用法令繼續提供長照服務單位的服務人員管理:增列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提供長照服務的機關(構)、法人、團體等,其實際執行長照服務人員的認證、繼續教育、登錄及處罰,適用本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