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修法打擊投資詐騙 TikTok、臉書須「類落地」
打詐專法中制定數位經濟防詐措施專章,規範網路平臺業者,未來TikTok國際版等也在規範範圍內。 (美聯社)
行政院會明天將通過打詐新4法相關草案,其中爲打擊網路平臺的投資廣告詐騙,草案要求境外大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須在臺灣設置法律代表人「類落地」,藉以配合臺灣法律防詐,若未設置最高可罰新臺幣2500萬元。
行政院會明天將討論、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及配套的洗錢防制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立法與修法草案。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今天在行政院說明草案內容表示,詐騙已經國際化、工具化、模組化、專業化、年輕化,且有白領犯罪趨勢,無差別攻擊民衆,可說是公衆犯罪,成爲治安新毒瘤。
羅秉成說,爲就源防詐、溯源打詐,因此推出打詐新4法盼雙源齊清,草案重點包含制定網路業者問責機制、免責條款、增加偵查工具、增訂窩裡反條款,以及提高詐騙刑度和假釋門檻等。
近年投資廣告詐騙案居高不下,羅秉成說,打詐專法中制定數位經濟防詐措施專章,規範網路平臺業者、第三方支付、電商、網路連線遊戲業者,要在臺灣設立法律代表人「類落地」藉以遵守臺灣法遵,因爲業者收取廣告費用,若誤刊詐騙廣告,也有防詐責任,未來像是TikTok國際版、臉書、谷歌都在規範範圍內。
羅秉成表示,未來若網路平臺業者違反規定,沒有設立法律代表人,或是不配合移除下架詐騙廣告,依法可罰25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且情節重大者可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未來將由數位部訂定子法,建立外部化、獨立化的專家審議委員會機制,認定何爲情節重大。
他也強調,政府未強制要求業者完全落地,只是要求設置法律代表人作爲法遵窗口,也可以指定自然人,並無相關資格限制,且草案擬定過程都有與業者溝通過,評估可行性,「我認爲沒有窒礙難行之處」。
除要求金融、電信、網路業者的防詐責任與義務外,羅秉成表示,爲避免業者不敢配合政府下架詐騙廣告,草案也提供業者避風港與免責條款,未來業者若接獲警方等通知,就應該要下架詐騙投資廣告,後續責任由政府負責;同時,業者配合政府辦案提供資料,也可免除保密義務。
至於加重刑責部分,羅秉成說,草案新增鉅額詐欺罪,詐騙金額1000萬元以上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人共犯,或使用網路、冒名政府名義詐欺、深度僞造詐欺,有複合式詐欺手段者,可加重其刑1/2;假釋則引入三振條款,3犯詐欺入獄者,未來不準假釋。
草案此次也新增窩裡反條款,羅秉成說,未來犯罪者自首後,若自動繳交所有犯罪數額,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而若使警察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查獲主持操縱者,可免除其刑。
羅秉成也表示,由於犯罪集團大肆利用通訊軟體等犯罪,因此草案也提供警方許多科技偵查手段,未來包含「M化偵查網路系統」(M化車)、GPS、熱顯像儀等都將規範可有條件使用,但一定要有法官令狀,避免民衆憂慮政府監控;此外也修法讓警方辦案時可以調閱網路流量紀錄,藉以追蹤犯罪足跡、反求犯罪行爲人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