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通過!散佈家暴被害人性影像 網路平臺應限制瀏覽或移除

行政院會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衛福部提供)

行政院會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若知有家庭暴力被害人的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網頁資料及保留相關資料,違者將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修正草案增列,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得禁止相對人之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的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通常保護令變更或延長,於通常保護令期間屆滿至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以有效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

修正條文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佈相關保護措施爲保護令類型,並納入違反保護令罪範疇;同時,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若知有家庭暴力被害人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網頁資料及保留相關資料。

同時擴大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範圍,包括 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草案增訂,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聲請人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法院得依其聲請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劃。

並增訂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所定應遵守之條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爲之虞者,檢察官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

增訂教保服務人員爲責任通報人員,及教保服務機構應配合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另增訂除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成年被害人之意願提供服務,俾落實尊重並增強被害人自主性之精神。

此外,該草案也修正家庭成員有關姻親範圍,使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配偶四親等以內親屬發生家庭暴力時,均受家暴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