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大陸商人是「大詐騙家」挨告 周玉蔻《放言》判賠12萬元
周玉蔻經營的《放言》遭判賠12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周玉蔻經營的《放言》網媒在2020年1月9日刊載新聞,指稱大陸商人孫天羣是大詐騙家、涉入搶錢通的P2P詐騙等,孫委任律師提告,臺北地方法院認定,《放言》未盡其身爲新聞媒體一員所應負的合理查證義務,判決《放言》須賠償12萬元。可上訴。
孫天羣曾是中國黃山幸福新世界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副會長,他提告指控,放言的黨姓編輯在2020年1月9日撰寫的新聞報導,未盡合理查證義務,指他「大詐騙家孫天羣」。
該報導還說,「孫天羣不斷成立各種公司,用P2P集資和直撥投資炒作詐騙等手法不斷詐騙套現,從中國一路騙到香港」,孫主張名譽及社會評價遭受嚴重貶損,請求放言賠償160萬元及並在中國時報等3大報登報道歉以回覆原告名譽。
《放言》辯稱,編輯部將大陸媒體已報導之相關新聞內容,交由黨姓編輯重新編輯、整理而成,依據一定可信之事實而報導,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況且孫對黨姓編輯提告加重誹謗刑事告訴,經檢方不起訴處分確確定,不需負擔侵權行爲責任。
臺北地院認爲,相關大陸媒體報導只有指孫經營的黃山幸福新世界有限公司因投資案向搶錢通平臺融資借款,未履約還款而衍生相關訴訟,文字內容並無提及孫告所經營之黃山幸福新世界有限公司所爲融資涉及詐騙,無從據以推認孫涉有詐騙情事。
北院指出,黨姓編輯過失將未經合理查證之大陸媒體報導內容,撰寫成報導,且無法證明其當時僱用黨所撰寫報導爲真實或經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爲真實,致孫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判決《放言》賠12萬元。告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僱用人之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至於登報道歉部分,北院指出,本件訟爭事件,既已循司法途徑解決,並經法院判決放言應賠償孫男所受損害,判決書公佈在網路上,一般大衆可經由閱覽法院公開判決結果而知悉事實經過,可達到於社會上回復原告名譽之效果,駁回刊登道歉聲明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