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海外權利金 兩方式可節稅

依據現行稅法規定,在未申請租稅減免情況下,企業給付海外權利金時需按20%扣繳率進行扣繳。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黃彥賓指出,權利金扣繳節稅方式比服務費扣繳租稅優惠少,且條件較嚴苛。

目前較常見的節稅方式,一是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例如授權外國公司所在國家與臺灣簽訂有租稅協定者,則企業不必向稅局申請事先覈准,可按租稅協定的上限稅率(一般爲10%)進行扣繳申報。

但黃彥賓提醒,臺灣企業於給付權利金時,要填寫上限稅率申報書,並檢附外國稅務機關出具的居住者證明、外國公司所出具的受益所有人證明、授權契約書及計算權利金明細等文件。

第二種方式,則是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1款權利金免稅,前提是臺灣企業所引進的專利權、商標權或電腦程式著作權是用於製造新產品、改良生產製程或提供新生產技術,並經工業局及國稅局覈准。

這部分又可分專利權、商標權和電腦程式著作權,黃彥賓表示,其中專利權需經國內或國外主管機關覈准登記、確有實質技術引進,且屬關鍵技術而國內無法提供,或國內可提供,惟其效能無法滿足臺灣企業產品規格要求。

同時,外國公司所屬的國家需爲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且臺灣企業以重要生產企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爲限。

商標權則需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在案、需向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授權登記,且外國公司的商標需與臺灣企業的商標並列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物件,且臺灣企業以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爲限。

黃彥賓說明,電腦程式著作權的兩個要件,一 是外國公司所屬國需爲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二是臺灣企業以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爲限。

因所得稅法第4條第21款權利金免稅適用要件較爲嚴苛,企業申請時也要留意有三種不得適用狀況:一是所引進技術如是供研發使用,將無法適用,因非引進生產相關技術。二是所引進之技術如未經專利登記,將不得適用,因專利登記是適用要件;三是所引進技術如供國外關係企業加工使用也不得適用,因其未供臺灣企業自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