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留海纜區之外籍貨輪  可以主張無害通過權嗎?

▲蒙古籍貨輪出沒海底電纜區域「詭異徘徊」,海巡署登船查。(圖/記者賴文萱翻攝)

●陳瑞仁/退休檢察官

據媒體報導,繼蒙古籍BAO SHUN號貨輪在臺灣領海地區異常繞行多日經海巡人員登船臨檢始自行離去之後,接着從1月25日起又有巴拿馬藉貨輪BAO LI、中國籍貨輪「明德4002號」與「建揚誠和」號無故徘徊在枋山海纜區。

賴清德總統亦於1月27日巡視野柳漁港安檢所時表示「幾年來面對中國的灰色侵擾,海巡弟兄姊妹都站在第一線,非常辛苦」。這引發一個國際海洋法的問題,我國海巡可以把這些可疑的外國船舶強制驅離出領海之外嗎?

從聯合國海洋公約 看外國船舶航行領海

外國船舶有無權力進入海岸國領海,牽涉到所謂的「無害通過權」,相關規定可參考聯合國海洋公約第17條到第26條。基本上,外國船舶可以自由航行在他國領海內,只要它符合「無害」的要件。

而所謂無害係指不妨害到海岸國的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前述公約第19條並列舉了十二項的視爲有害之情況。所以問題在於,如果寶順號等船舶主張無害通過權,我國海巡有無理由反駁之?

首先,寶順號等船舶繞行或下錨的地區有通訊海纜存在,已與國家安全有關,而且可能符合公約19條所列舉的(c)意圖蒐集有害於海岸國國防或國安的情報;(k)意圖干擾通訊系統;(l)從事與通過沒有直接關係的其他活動等要件。

接着,所謂「通過」依公約第17條係指「持續且迅速」的航行,其間雖可停船下錨,但應以一般航行所必要者爲限。寶順號等船舶在我領海內無故繞行,應已不符合「通過」的定義,所以我海巡應可將之強制驅離。

不過,寶順號分別在基隆港與高雄港外停留多日,海巡登檢時均是空艙,故應不排除其單純系規避靠港費用的「野雞船」(在外港下錨等候小型接駁船送貨上船)。若其滯留確實只是商業考量而不在探詢海纜情報,則我方或可參考國外一些港口的作法,即由港務機關征收「接駁費」或「下錨費」,以柔性方式讓其自動離境(按公約第26條僅禁止對無害通過的船舶徵收「過路費」,並不禁止其他的合理收費)。

接着值得一提者,雖然公約第110條與第111條均有提到不當海上臨檢的損害補償問題,然該二條系限於在公海登檢或從領海熱追至海公海攔檢之情形,並不適用在領海內的海上臨檢。

而且這種補償的求償主體是在國家而不是船舶公司,國際上甚少行之。所以我海巡人員在外國船舶拒絕停船受檢時,在理由充足之下,於領海內應可放心強制登船或逕行驅離。

當然,釜底抽薪的做法還是要規劃出海纜之保護特區,禁止所有船舶在該地區情搜、下錨或從事其他觸及海牀的活動,而這種限制所有航行船隻的內國立法,亦爲公約第25條所允許,並不會違反無害通過的國際法原則。

▼中華電信證實海底電纜遭拖斷。(圖/海巡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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