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卑親屬可代位繼承 報稅時減去扣除額

當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就去世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圖爲示意圖。 中新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子女對父親遺產拋棄繼承,仍可代位繼承祖父母遺產。

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衆詢問,父親在2021年死亡時,姊妹三人皆已拋棄繼承,今年祖父死亡,祖母早已亡故,僅有伯父在世,姊妹三人能否代位繼承祖父遺產並申報遺產稅扣除額?

國稅局表示,依《民法》規定,當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就去世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因此姊妹三人雖已對父親遺產拋棄繼承,依規定,仍可代位繼承祖父遺產,與伯父同爲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也可減除扣除額。

國稅局說明,此案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其繼承人爲伯父及三姊妹共四人,其中姊妹三人分別年滿21歲、19歲及15歲,扣除額的計算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若爲子女,配合物價指數調整,2024年繼承案件,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至於未成年者,按其年齡距成年的年數,每多一年再加扣56萬元。

本案中,四位繼承人每人56萬元,共224萬元,再加上未滿18歲繼承人的扣除額,以距離成年尚有三年乘以56萬元,共168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總額爲392萬元;若姊妹三人對祖父遺產皆拋棄繼承,僅伯父申報繼承,則扣除額爲56萬元。

國稅局提醒,只有在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即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可代位繼承,不過其餘順位繼承人並沒有代位繼承資格,申報前應小心確認。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