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憲公投案被中選會駁回…獨派大老辜寬敏生前不滿上訴 官司結果曝光

已故臺灣制憲基金會董事長辜寬敏生前不滿提出2項制憲意向公投案被中央選舉委員會駁回,而提行政訴訟,一審判決辜寬敏敗訴,案件上訴審理期間,辜寬敏逝世,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臺灣制憲基金會提出制定新憲公投案,盼爭取在2021年舉行公投,題目包括「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臺灣現狀的新憲 法」、「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啓動憲法改造工程」,中選會2020年10月23日駁回公投案,辜寬敏不服提行政訴訟救濟。

一審認爲,2項公投案與公民投票法規定不合,且提案主文有文義未明,及有另作其他解釋的可能,違反用詞辦法相關規定,中選會處分否準無誤,判決辜寬敏敗訴。

案件上訴,辜寬敏2023年2月27日死亡,遺孀辜王美琇以繼承人身分,具狀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但最高行認爲領銜人身分所生的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具有一身專屬性,依法不是繼承人所可以承受的,因此裁定駁回,辜寬敏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規定不停止訴訟程序,而做出本案判決。

最高行指出,公民投票是人民依立法院制定的法律,行使憲法明定的創制、複決基本權利,對國家重大政策等,直接表達有拘束力意見的制度,但人民行使公投權利,並非毫無界限,仍應遵循憲政體制而於立法所定範圍內爲之。

最高行認爲,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已明文規定憲法修改的程序,憲法修正案的提案創制,是專屬於立法院的職權範圍,由立委受人民託代議爲之,而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就憲法修正案,僅有投票複決的權限,並無投票創制的權限。

判決指出,辜寬敏提出的公投內容不僅要求憲法機關的總統推動制憲程序,且要求從憲法的整體設計、國家定位、人權保障、政府體制及修憲門檻等,作實質上憲法的全盤性檢視與翻新,屬於修憲或制憲層次,不是純爲憲法政策或制憲準備行爲。

最高行指出,制憲公投案不屬於公投法所指適用全國性公投的「重大政策」,不符「重大政策創制」的「創制」要件;又依現行憲法觀之,總統權限並無「推動制定憲法」的「憲法權限」,也沒有所謂「憲法政策」或「制憲之準備行爲」的權責,即使公投案通過,也無法對總統產生法律拘束力,中選會駁回公投案沒有違誤,全案確定。

已故臺灣制憲基金會董事長辜寬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