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憲公投 敗訴確定

已故臺灣制憲基金會董事長辜寬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辜寬敏二○二○年四月卅日提出制定新憲公投案,盼爭取於隔年舉行公投,題目爲「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臺灣現狀的新憲法?」,中選會於同年十月廿三日駁回。辜提行政訴訟但一審吞敗,案件上訴期間,辜於去年二月廿七日死亡。

最高行指出,公民投票是人民依立法院制定的法律,行使憲法明定的創制、複決基本權利,直接對國家重大政策等表達有拘束力意見的制度,但人民行使公投權利,不是毫無界限,應遵循憲政體制而在立法所定範圍內爲之。

最高行認爲,現行憲法增修條文明文規定憲法修改的程序,修正憲法部分或全部條文的提案創制,是專屬於立法院的職權範圍,由立委受人民之託代議,而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就憲法修正案,僅能投票複決,沒有投票創制的權限。

判決指出,辜寬敏提出的公投內容不僅要求總統推動制憲程序,且要求從憲法的整體設計、國家定位、人權保障、政府體制及修憲門檻等,作實質全盤性檢視與翻新,屬於修憲或制憲層次,不是純爲憲法政策或制憲準備行爲。

最高行表示,制憲公投案不屬於適用全國性公投的「重大政策」,不符創制要件,又依現行憲法來看,總統並無「推動制定憲法」的憲法權限,也沒有「憲法政策」或「制憲之準備行爲」的權責,即使公投案通過,也無法對總統產生法律拘束力,中選會處分駁回沒有違誤。最高行駁回上訴後,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