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政|又近春節,拼車回家發起人請先釐清與非法運營的界限

春節臨近那段時間回家過年難免“一票難求”,在平臺或朋友圈尋找順路的開車者拼車回家,已成爲人們自發形成的有效方法。對拼車搭乘者而言,順風車讓回家的旅途變得更舒適更便捷,既解決了擁擠的煩惱,也排解了等待回家又無法定歸期的焦慮,對拼車發起人來說,也能合理分攤成本,減輕負擔。

這種順風車一般指私人小客車合乘,由拼車發起人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搭乘、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共享出行。

不過,這種補充春運出行市場運力的民間做法,對收取部分成本的拼車發起人來說,始終存在一個繞不開的隱患:拼車與非法運營的明晰界限到底在哪裡?

這一具體界限不明確,拼車發起人無法按圖索驥,存在被運管部門處罰的可能。因此,對拼車發起人來說,在平臺或朋友圈發佈拼車回家信息時,請務必先釐清與非法運營的界限。

2018年春節前夕,交通運輸部一位副部長曾表示,春運期間,交通運輸部鼓勵民衆通過相互拼車的方式出行,但將加大力度打擊非法拼車運營。非法拼車運營主要是拼車運營者多次規律性地往返某些線路,而拼車出行屬於順路捎帶。該副部長同時提醒拼車出行民衆,出行前要與車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此舉獲得廣泛點贊。不過,在更具體的操作層面,有媒體發文指出,非法運營的界限仍需明晰:如何判定是否“多次規律性地往返”?多次到底是幾次?就算高速公路有攝像頭可以判定“多次規律性往返”,但只要沒抓現行,又如何判定人家是否拼車?即便被抓現行,車上乘客異口同聲自己沒出錢,又該怎麼辦?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發佈一批行政處罰訴訟典型案例,其中的張某訴縣交通運輸局、縣政府撤銷交通處罰及行政複議案,較爲明晰地闡明瞭“‘順風車’與違法運營網約車的認定界限”。

該案中,張某駕駛綠牌五座私人小客車,通過某順風車出行平臺接單,從A縣載三名乘客至B縣,共收取車費60元。縣交通運輸局認定張某屬於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等規定,對張某作出警告、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並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爲。張某不服,向縣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縣政府作出維持行政處罰的複議決定。張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爲,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提起上訴。連雲港中院認爲,從張某的載客行爲起因看,根據順風車出行平臺運行規則,行程路線首先要滿足自身出行需求,張某的出行目的是回家,在平臺上發佈自己的行程路線信息並承接出行訂單,具有合理性。從載客費用收取方式看,張某對費用的收取與分配並不佔據主導地位,而是根據順風車出行平臺規則進行分配。張某載客使用的私人小客車系新能源車輛,出行成本較低,客觀上張某實際獲取的費用高於出行成本,但該行程價格是根據平臺既定規則計算並明示,並非張某自主決定。從載客路線看,張某本次的出行路線完全覆蓋乘客的出行路線,此種路線具有“順路捎帶”性質,未對張某的出行目的地產生實質性改變。此外,張某有固定職業,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間,張某車費收入約10筆,並非以此爲盈利手段。張某爲分擔出行成本“順路捎帶”乘客,並不屬於擅自從事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縣交通運輸局認定張某擅自從事網約車運營並對其作出處罰,以及縣政府作出維持行政處罰的複議決定,均屬認定事實錯誤。故二審判決撤銷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決定,縣交通運輸局不服申請再審,江蘇高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江蘇高院提及了該案的典型意義:私人小客車“順路捎帶”乘客方便羣衆出行,能夠緩解公共交通壓力,是國家支持發展的新業態活動。但在實際運營中,順風車與網約車的概念混淆、法律關係不清晰以及管理手段和相關規定不夠明確,導致順風車業態健康發展面臨一定的挑戰,這需要交通運輸部門提高行政監管能力,準確界定不同活動的性質。本案中,人民法院通過依法裁判,明確交通運輸部門在依法查處以合乘名義變相實施網約車運營行爲時,應當綜合考慮載客行爲起因、載客路線及收費合理性、對價格的決定權、載客頻次等因素,在全面調查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對運營行爲性質進行準確界定,避免簡單以收取費用高於出行成本即認定屬於違法從事網約車運營並予以處罰。本案的處理爲行政機關依法查處“以順風車之名、行網約車運營之實”的違法行爲提供了認定方法,有利於依法規範順風車新業態活動的健康發展。

其實,該案不僅對行政執法機關具有普遍的執法指導意義,對拼車發起人同樣具有現實的參考價值——他們同樣應當綜合考慮載客行爲的起因:順風搭乘;載客路線:自己的出行路線應完全覆蓋乘客的出行路線;收費合理性:成本分攤要合理,不以營利爲目的;對價格的決定權:從判例看,最好通過平臺接單;載客頻次:不能多次規律性地往返等。

誠然,上述因素或許仍需細化,例如完全覆蓋乘客的出行路線,拐個彎多走幾百米幾公里也能算“完全覆蓋”嗎?收費合理性的具體標準又是什麼?成本分攤的標準又是什麼?這些都需要明確。只有明晰標準,羣衆發起拼車或參與拼車回家時才能心中坦然,行政機關執法時才能做到違法必究、依法執法,從而讓拼車回家這一市場運力的補充真正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