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社論》旺中媒體名譽不容法氓破壞

中國時報社論

臺灣基進2022年間在臉書、官網發文,寫道「必須正視中國影響力滲入臺灣媒體的問題,例如旺旺三中(中天、中視、中時)集團過去收受中國鉅額補助款…」等文字,《中國時報》提出損害賠償訴訟,臺灣高等法院竟片面採信臺灣基進以司法文書方式作爲查證方法,未能探究其言論對《中國時報》商譽權造成嚴重侵害,忽視中時影響力,實令人遺憾。中時捍衛言論自由立場不會改變,但人格權更不容遭受侮蔑。

NCC認證 未有陸資介入

旺旺集團在2009年就購買中時等媒體,但一直到2018年開始,民進黨爲了選舉,用含沙射影毫無證據的說法,不斷地抹紅中時媒體集團,造成社會對中時的負面印象。本案一審時,臺灣基進援引高院和地院相關判決,指中時掌握媒體公器,有廣泛影響力,主張其言論與事實相符,法院因此判決中時敗訴,如今高院審理認爲,渠等言論並無惡意,且言論攸關公益,並有以司法文書作爲查證,駁回中時上訴。

這樣的言論真是基於公益?其中沒有任何故意和惡意成分嗎?臺灣基進成立目的就是反中,立場主張都相當明顯,這次刻意拿旺旺三中來舉例,豈能被認爲是善意客觀的評論!

從法律主體性來看,人格權原則上具有一身專屬性,所以《民法》纔會規定對於名譽等遭受重大侵害時,被害人可以請求賠償及回覆名譽。本案提告的是《中國時報》,臺灣基進所主張的北院判決,系中天提告羅文嘉指摘中天收受來自北京的資金,認爲它基本上是一個「紅媒」;另一個高院的判決則是針對壹傳媒節目提及中國旺旺收受中國政府高額補助,這些判決內容實質上都與《中國時報》無關,法院不能一杆子打翻一船人,武斷地認定「哥哥有事,弟弟一定參與」。

更何況NCC早已認證中天從未有一毛錢的陸資介入,羅文嘉案中也沒有發現資金和中時相關。而中國旺旺獲得大陸獎勵投資的退稅,和臺積電、鴻海一樣,沒有任何特殊之處,羅文嘉當時所爲評論雖獲不起訴,但不代表他的評論是事實。臺灣基進在談論其他媒體買賣事宜,刻意將此事件加以連結,並擴大延伸到中時,高院的判決對《中國時報》及其所有員工權益相當不公平。

再者,面對外界指摘爲紅媒,稱中時與中天電視接受大陸國臺辦指令做新聞,旺旺中時媒體集團曾開國際記者會嚴正聲明這是惡意中傷的假新聞,駁斥相關不實指控以正視聽,同時表達對相關惡意引述、引用、轉述該則新聞的媒體或個人,一併追究責任提出刑事告訴。換言之,中時已表述立場在先,法院卻仍認定臺灣基進已做合理查證義務,但臺灣基進刻意忽略中時否認的說法,發文也未能加以平衡。何況法院從來沒有認定中時是紅媒,卻一再引述,足認其爲惡意散播不實訊息。

羅文嘉驗證 中時不是紅媒

我們主張言論自由,所以當中天新聞被蔡政府惡意關臺,我們強調臺灣不能只有一種聲音,而近年來許多司法判決,也認定NCC在裁罰中天和審照過程中確實未能遵守行政程序。同樣地,媒體被認爲是第四權,雖可受公評,但中時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媒體,其商譽非一朝一夕所能建立,面對惡意攻訐,法律更應賦予保障,以維護社會公器的價值,反而是以選舉爲目的成立的政黨組織,應課以較高標準,否則任意以抹紅、抹黑言論遂行其政治目的,將對民主政治及選舉制度造成極大傷害。

臺灣基進用張冠李戴的說法抹紅《中國時報》,實際上和羅文嘉等人一樣拿不出具體證據,說穿了,就是爲了選舉,但合議庭法官只懂得按法條看表面說法斷案,縱容像「法氓」般的臺灣基進等政治人物,這些年濫用法律保護傘,不斷地恣意破壞言論自由真諦,用以訛傳訛手法來打擊異己,面對這樣惡意的作爲,若無法及時阻斷匡正,恐怕會在臺灣內部製造更多的衝突。

《中國時報》是老字號的媒體,一向主張兩岸和平,關切兩岸關係正常發展,昔日指摘中天是紅媒的羅文嘉,近日以海基會副董事長身分出席金廈泳渡活動,強調兩岸要交流和對話,不正是證實中時立場和言論的一貫與正確。如果還要把中時打成是「紅媒」、接受中國控制,不僅司法會繼續遭人民質疑唾棄,臺灣也將淪爲綠媒一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