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酒駕撞死騎士肇逃 晚上自首酒測還高達0.97 桃園男後果曝光

褚姓男子今年1月17日酒後開車上路,在桃園觀音撞死古姓機車騎士,還肇事逃逸。桃園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等罪嫌起訴。此案本應由國民法官審理,不過桃園地方法院考量褚與死者家屬和解,並徵得家屬同意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將他依公危等罪判處6年8月有期徒刑,可上訴。(賴佑維攝)

褚姓男子今年1月17日酒後開車上路,在桃園觀音撞死古姓機車騎士,還肇事逃逸。桃園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等罪嫌起訴。此案本應由國民法官審理,不過桃園地方法院考量褚與死者家屬和解,並徵得家屬同意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將他依公危等罪判處6年8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桃園地檢署調查,今年1月17日中午,褚在大園某工地喝酒,下午酒駕沿着大觀路3段往觀音方向行駛,撞擊到古姓機車女騎士,因力道猛烈,騎士騰空飛起,到院前心跳停止,傍晚因中樞神經休克死亡。

褚男撞到人竟肇事逃逸,晚間行駛到至國道1號近新屋及平鎮中壢交流道出口時右後輪爆胎,且母親致電給他,稱警方已經查獲此事。褚男才連絡拖吊車,將車輛拖到大園警分局交通分隊,測得酒精濃度達0.97毫克。桃園地檢署起訴,並由國民法官審理。

不過褚男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他及辯護人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法院徵得被害人家屬同意後,依據《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褚男坦承犯案,法院審酌他多次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前科,竟再次犯案,應予非難,考量他始終坦承不諱,並與被害人父母成立調解、如數賠償。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5年8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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