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職/規章錯誤解釋將懲處 已有相關人員自請處分
中職今天(24日)修正自由球員簽約人數限制的解釋,認定19日解釋不符條文設立之精神原意,亦將進行內部檢討與懲處,已有相關人員針對錯誤解釋自請處份。
針對聯盟規章「球團與行使自由球員(FA)權利之選手締結合約的人數限制規定」,規定「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在8名(含)以下者,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2名以上之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締造契約。」
聯盟在19日解釋,「任何球團」不包括原球團,代表原球團可以籤回自己球隊行使FA的球員,人數沒有限制。
24日更正解釋,認定賽務部先前對外解釋不正確。正解釋內容爲不論是否爲原球團之球員,本季七名申請FA之選手,任何球團只能與最多兩名選手締結契約。
聯盟賽務部先前對此條文解釋不正確,造成誤解與質疑,聯盟再次致歉,同時亦將進行內部檢討與懲處。
由於規章解釋錯誤,造成聯盟的聲譽及球員的權益受到影響,已有聯盟相關人員對於錯誤解釋自請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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