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籌資!保險業發次債 自家大股東、經理人可認購了

金管會宣佈,即日起保險業大股東、董監事、經理人等「關係自然人」,都可投資自家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的次順位債券了,此舉將有助提高保險業者籌資彈性、強化資本結構並接軌國際制度。

所謂「關係自然人」是指對公司具重大影響力或管理者,包括大股東、董監事、經理人也涵蓋子女配偶和同居人。官員說,公司和投資人需自行判斷是否對公司具有影響力。

具資本性質的債券,則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到期可轉成股權)、無到期日非累積或累積公司債及長期公司債。

依現行規定,保險業發行10年期以上、具資本性質的債券,是禁止保險業關係人(含自然人與法人)做認購;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今年金融建言座談會中,有業者指出,金控與銀行對關係自然人認購自家次債都無限制,卻獨保險業受限。

金管會考慮三大重點,一、國內金控與銀行都無限制,獨保險業關係自然人不能認購持有,二、參考國際ICS規定,也未針對關係自然人持有自家次債設限,三、考量保險關係人有意願認購也可增加業者籌資彈性。

爲與國際、國內金融監理趨於一致性,提高業者籌資彈性,強化資本結構及接軌國際制度下,金管會評估後,宣佈做鬆綁。

蔡火炎也說,這次鬆綁僅限保險業關係人的「自然人」,並不包括法人,避免同一套資本在兩家公司被重複認列計算。例如保險業關係人是另一家銀行來認購次債,會變成同一套資本在兩家公司被重複認列,但自然人就無此疑慮。

金管會發布修正「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即日起保險業新發行十年期以上、具資本的次順位公司債都可適用,連同海外債,只要關係自然人有意願都可認購,也無額度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