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豪宅買保時捷」 最貪理專盜客戶3.5億元 下場出爐

前銀行理財專員周勵宏,爲彌補投資金融商品虧損,A走6名VIP客戶存款新臺幣2億9585萬4975元及173萬美元,共新臺幣3.5億多元,最高法院依違反銀行法之背信罪將他判囚11年6月定讞。民事部分,臺北地方法院今判周等人應連帶賠償臺新銀行1億6509萬餘元、美元121萬1000元(約新臺幣3754萬餘元),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前銀行理財專員周勵宏,爲彌補投資金融商品虧損,A走6名VIP客戶存款新臺幣2億9585萬4975元及173萬美元,共新臺幣3.5億多元,最高法院依違反銀行法之背信罪將他判囚11年6月定讞。民事部分,臺北地方法院今判周等人應連帶賠償臺新銀行1億6509萬餘元、美元121萬1000元(約新臺幣3754萬餘元),可上訴。

周勵宏在2008年至2020年擔任銀行理財專員等職位期間,佯向客戶推銷辦理定期存款及投資金融商品,經客戶同意而協助辦理存匯款時,僞造客戶同意將款項轉入周勵宏向親友所借用帳戶之交易憑單,持向銀行行使,藉此詐得客戶存款新臺幣2億9585萬4975元及173萬美元。

周男再利用其所控制之人頭帳戶輾轉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並使銀行未能賺取客戶原欲辦理定期存款之利差及代銷金融商品之手續費而受有損害。

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酌周男身爲銀行職員,爲貪圖不法利益,未誠實履行職務,濫用客戶之信賴誆騙款項,漠視法紀且不尊重他人財產權,殊非可取,詐得金額高達新臺幣2億9585萬多元及173萬美元,且致銀行受有損害,危及社會交易安全及銀行健全業務經營。

更一審考量周男在審理期間終能坦承主要犯行,僅就是否成立銀行職員背信罪之法律爭點置辯,判處有期徒刑11年6月,並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及供其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諭知沒收或追徵(本案已扣得被告名下房地及車輛、部分現金、存款可供追徵),周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