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老人房產遺囑沒簽名,法院直接判無效,房產咋分配?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林鵬與蘇曉霞結爲夫妻,婚後育有四個子女,分別是林浩傑、林明輝、林宇峰以及林俊先生。2010 年 10 月 28 日,林鵬去世。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 M 號的房屋原本是林鵬家的祖業產,在林鵬、蘇曉霞以及四個子女成年前,一家人都在此居住。子女們成年後,林浩傑、林明輝、林宇峰相繼搬出,父母也搬離,而林俊先生成家後,一家三口始終居住在 M 號房屋。

2016 年 11 月 29 日,M 號房屋面臨拆遷。蘇曉霞與四個子女經過家庭內部協商,決定將房屋分成七個產權人,分別爲蘇曉霞、林浩傑、林明輝、林宇峰、林俊先生、林浩傑之子林宇浩、林俊先生之女林悅娜,隨後七人分別與徵收單位簽訂了《私有住宅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共簽訂四份協議。其中,蘇曉霞、林俊先生、林悅娜在同一份協議中作爲被徵收人,林浩傑與林宇浩在另一份協議中作爲被徵收人。

2019 年 12 月 17 日,蘇曉霞留下一份代書遺囑,表明將其與林俊先生、林悅娜共同簽訂的《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中涉及自己的產權調換房屋及貨幣補償,全部指定由林俊先生繼承。2020 年 3 月 7 日,蘇曉霞去世。之後,因涉及房屋收房問題,原、被告雙方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林俊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庭審過程中,林俊先生出示了一份代書遺囑,該遺囑由高志超代書,高志超、齊秀芬作爲見證人,遺囑內容明確蘇曉霞因老房拆遷,在房產證未頒發無法辦理過戶的情況下,自願將徵收補償協議中屬於自己的全部權利(包括回遷安置房和貨幣)留給小兒子林俊先生。林俊先生稱蘇曉霞因多年患病不能親自書寫姓名,所以由高志超代簽,並提交了蘇曉霞按手印的錄像資料。林浩傑和林明輝對該代書遺囑的效力提出質疑,認爲蘇曉霞癱瘓多年、生活不能自理且患有意識障礙,不具備立遺囑的主觀意思能力;代書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蘇曉霞未簽字;錄像資料不完整;遺囑見證人陳述前後矛盾,因此主張該代書遺囑無效,應按法定繼承辦理。林宇峰認可代書遺囑的效力,若遺囑被認定無效,則自願放棄自己的份額轉由林俊先生享有。林悅娜認可林俊先生的訴訟請求。法院應林俊先生申請,調取了M 號房屋徵收過程中的相關資料,包括案涉協議、房屋(土地)測繪示意圖、房屋徵收估價報告等。

二、爭議焦點

代書遺囑的效力:

林俊先生主張代書遺囑合法有效,依據該遺囑蘇曉霞在《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中的份額應由其繼承。林浩傑和林明輝認爲代書遺囑無效,理由包括蘇曉霞不具備立遺囑能力、遺囑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錄像不完整以及見證人陳述矛盾等,堅持按法定繼承處理蘇曉霞的遺產。林宇峰認可遺囑效力,若遺囑無效則放棄份額給林俊先生。

蘇曉霞拆遷利益的認定與分配:

林俊先生認爲按照遺囑蘇曉霞在案涉協議中的所有拆遷利益歸其所有。林浩傑和林明輝則主張蘇曉霞的拆遷利益不應按協議中約定的被徵收房屋面積計算,而是應享有一整套回遷房的利益,該部分遺產應法定繼承。法院需要確定蘇曉霞在案涉協議中的實際拆遷利益,並依據遺囑或法定繼承規則進行合理分配。

三、裁判結果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所確認的位於M 號由蘇曉霞享有的拆遷利益歸林俊先生繼承所有。

林俊先生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林浩傑房屋徵收補償利益179433.25 元、給付林明輝房屋徵收補償利益 179433.25 元。

四、案件分析

遺囑效力判定:

根據法律規定,代書遺囑需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案涉代書遺囑雖有兩個見證人且一人代書,但遺囑人蘇曉霞未簽名,僅一處落款日期,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林俊先生提交的蘇曉霞按手印視頻未記錄遺囑形成全過程,也不符合錄音錄像遺囑的法定要件。所以,法院認定該代書遺囑無效,本案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法定繼承遺產範圍確定:

蘇曉霞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爲林浩傑、林明輝、林宇峰、林俊先生。在拆遷時,蘇曉霞等七人與徵收單位簽訂協議,已對M 號房屋權屬做出分割,法院認可該分割。蘇曉霞的遺產即爲案涉協議中其作爲被徵收人應享有的拆遷利益。法院結合蘇曉霞戶籍情況、被徵收房屋面積、評估價格等因素,確定蘇曉霞在案涉協議中的拆遷利益爲 717733 元。

遺產分配考量:

由於案涉協議牽涉林俊先生、林悅娜的拆遷利益,且林俊先生補繳購房款後拆遷利益轉化爲房屋,爲維持現狀,法院對蘇曉霞的遺產進行分配。又因林宇峰自願放棄繼承份額給林俊先生,最終法院判決蘇曉霞的拆遷利益歸林俊先生所有,但林俊先生需向林浩傑、林明輝各支付179433.25 元。

五、勝訴辦案心得

嚴格審查遺囑形式:在處理涉及遺囑繼承的案件時,律師必須嚴格審查遺囑的形式要件。對於代書遺囑,要確保符合法律規定的簽名、見證等要求。本案中,正是因爲代書遺囑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導致遺囑無效,案件轉爲法定繼承。律師應準確把握法律規定,提醒當事人注意遺囑形式的規範性,避免因形式問題影響遺囑效力。

全面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無論是主張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都需要充分的證據支持。所以,律師要指導當事人全面收集各類證據,包括與遺產相關的產權證明、協議、證人證言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關注案件實際情況進行合理訴求:在遺產分配過程中,要充分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如房屋的現狀、各方當事人的意願等。本案中,法院在分配遺產時,考慮到案涉協議涉及多方利益以及房屋已轉化爲特定形式的實際情況,本着維持現狀的原則進行判決,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權益。律師在處理案件時,應根據實際情況,爲當事人制定合理的訴訟策略和訴求,以實現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