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黃牛票付了款還說沒「買票真意」 警抗告這次成功了

去年底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臺北大巨蛋場,1張黃牛票喊到4600元,臺北市長蔣萬安要警嚴查嚴辦,警方逮了不少黃牛送辦,卻有法官認定警方沒買票的真意,指社會秩序維護法不罰轉售圖利未遂,判無罪,導致警方紛紛抗告。臺中地院審理認爲行政罰跟刑事罰不同,一着手即應處罰,無既遂、未遂問題,最近撤銷原裁定,罰程男5千元,沒入扣案2張球賽門票。

程姓男子去年12月7日上午10時許,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在拓元售票網搶到亞錦賽12月8日中華臺北-日本之戰的門票,隨後以暱稱「Yung Lai」在臉書公開社團「讓票換票求票」兜售本案門票2張,大安分局員警執行網路巡邏發現後,於是連繫交易,以每張1400元代價購得原價1000元的門票2張,共計2800元,待完成匯款後獲得取票序號。

程男加價出售門票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他到案時向警供稱,與朋友約好一起搶票,結果雙方都搶到,他多出2張,想說好不容易搶到就賣出去賺點零用錢。不過,一審簡易庭法官認爲警方有釣魚執法情形,並無買票真意,至多僅能認爲程男轉售圖利未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並未處罰未遂犯,又無其他證據,因此不罰。

警方不服抗告,認爲此舉已擾亂售票秩序,且民法買賣契約規定此件交易已完成,無論是否員警喬裝買家,均無礙賣家違序行爲,何況員警若不以此方式查緝,將導致黃牛猖獗,造成法律漏洞,請求撤銷原裁定。臺中地院普通庭受理後,認爲社會秩序維護法性質上行政罰,並非刑事罰,而行政罰並無刑法總則適用既、未遂的規定,二種性質有別,不容混淆。

法官也認爲,根據取締黃牛票的立法意旨,加上現今交易型態改變,熱門比賽、演唱會票券多在售票網站上販售,程男購買後在售票系統上已使剩餘票數減少,出售非供自用購買票券而轉售圖利,影響他人購買票券機會及造成糾紛,自當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的行爲,應予處罰。此案不得抗告。

程姓男子賣黃牛票被判無罪,警方不服提抗告,臺中地院撤銷原處分,判罰5千元。圖/ingimage